治安管理处罚法全文释义,第十八条【单位违反治安管理的处罚】
单位违反治安管理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法的规定处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同一行为规定给予单位处罚的,依照其规定处罚。
【条文释义】单位违反治安管理,是指机关、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了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本条没有明确规定“单位”的范围。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的“单位”,包括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刑法规定的“单位”,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我们认为,这里的“单位”应当与刑法规定的“单位”范围一致,因为本法是与刑法衔接的法律。单位违反治安管理具有以下两个基本特征:
一是单位违反治安管理的主体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是指所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既包括国有、集体所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也包括依法设立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其中,公司,是指依公司法成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是企业的一种,具体可以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企业,是指将人的要素和物的要素结合起来,独立地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活动和商业服务的营利性经济组织,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和三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资企业)。
事业单位,是指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机关,即国家机关,是指以国家预算拨款作为独立活动经费,从事国家管理和行使权力等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中央和地方的各级组织,包括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军事机关等。团体,是指由某一行业、某一阶层或者其他某一方面的若干成员基于共同的目的,自主自愿组成,并经过政府核准登记成立的社会组织,包括人民团体和社会团体。
二是单位违反治安管理必须是单位意志支配下,由单位成员实施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即单位作为一个整体,一个“拟制”的人违反治安管理。单位违反治安管理必须经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或者由其负责人员决定实施。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或者由其负责人员决定,是单位整体违反治安管理意志的体现形式。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是指经过根据法律和章程规定有权代表单位的机构研究决定。负责人员决定,是指经过法律或者章程规定的有权代表单位的个人决定。
(l)关于依照本法处罚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问题。按照本条的规定,单位违反治安管理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法的规定处罚。直接责任人员,是指积极实施单位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人,也就是将单位违反治安管理的意志付诸实施的人。
构成直接责任人员,应当符合以下四个条件:
一是必须是单位的人员;
二是必须亲自实施了具体单位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人员;
三是对自己所实施的单位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事实情况在主观上存在着明知;
四是在单位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实施过程中起着重要作用的人员。
需要强调的是,直接责任人员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都可能在单位违反治安管理中起着组织、指挥的作用。在这种情况下,两者的区别在于,其组织、指挥作用发挥的阶段不同。直接责任人员的组织、指挥作用只能是在着手实施某一具体单位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实施过程中,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组织、指挥作用则是发生在决定实施某一具体单位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决策过程中。上述四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少其中任何一个,都不能认定为单位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中的直接责任人员,从而也不能给予行为人治安管理处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指在单位违反治安管理中负有直接责任的单位负责人,亦即“直接责任人员”中的主管人员。
在执法实践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主要包括:一是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二是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三是单位的一般负责人;四是单位的部门负责人。但上述人员并非在任何情况下都要对单位违反治安管理承担法律责任。只有当其在单位违反治安管理中起着组织、指挥、决策作用,并且其所实施的行为与单位违反治安管理的结果之间存在着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时,上述人员才对单位违反治安管理的后果负责。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指直接责任人员中,除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外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法的规定处罚,是指依照本法规定的对个人的处罚规定处罚,包括给予相应的警告、罚款、行政拘留处罚等。
(2)关于依照其他有关法律处罚单位问题。单位违反治安管理,也可能同时违反了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例如,对组织播放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的行为,按照本法第69条的规定,应当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同时,1990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惩治走私、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第3条第2款规定:“组织播放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第5条规定:“单位有本决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规定的违法犯罪行为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对单位判处罚金或者予以罚款,行政主管部门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执照。”在这种情况下,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按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而不能依照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处罚;对单位,则应当依照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给予处罚。具体到“单位组织播放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的”行为,公安机关应当按照本法第69条的规定,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同时,还应当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惩治走私、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第3条第2款和第5条的规定,对单位予以罚款,并可以责令其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再如,1994年1月5日国务院批准、1月25日公安部发布的《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第9条规定:“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不得收购下列金属物品:(一)枪支、弹药和爆炸物品;(二)剧毒、放射性物品及其容器;(三)铁路、油田、供电、电信通讯、矿山、水利、测量和城市公用设施等专用器材;(四)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第13条第六项规定:“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收购禁止收购的金属物品的,视情节轻重,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特种行业许可证。”至于“规章”对单位规定处罚的,本条未明确规定。我们认为,公安机关可以按照行政处罚法和有关规章的规定,对单位给予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