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处罚法全文释义,第十五条【醉酒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处罚】
醉酒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
醉酒的人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胁的,应当对其采取保护性措施约束至酒醒。
【条文释义】本条分为两款。第一款规定了醉酒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负法律责任;第二款规定了对存在社会危险性的醉酒的人应当进行保护性约束。
1 、关于醉酒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法律责任
醉酒的人,是指饮酒过量而不能自制的人。目前,对“醉酒”法律没有规定一个统一、明确的标准。在现实生活中,每个人的体质和对酒精的耐受力也各不相同,有的人酒量大,有的人酒量小。有些人大量饮酒也不醉,而有些人少量饮酒,血液中酒精含量浓度很低,但其认知能力、判断能力和控制能力却受到很大影响。因此,实践中判断一个人是否醉酒,要综合考虑其酒量和酒后行为的表现,因人而异,对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后认定。醉酒的人既不属于无责任能力的人,也不属于限制责任能力的人。从医学观点来看,在醉酒状态下,行为人的精神虽然出现了某些变化,但只是高级的最复杂的精神机能开始削弱,表现为语言增多,行为放纵,情绪不稳,常常由快乐变为激怒,并出现冲突与侵犯的倾向。不过,尽管行为人有上述精神上的变化,但并没有完全丧失辨别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他们对周围的事情和自己的所作所为,通常都能分析、判断和理解。同时,醉酒是一种不良习气,它不符合社会公共道德的要求,也有碍正常的社会秩序,应当受到道德和法律的约束。因此,醉酒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负法律责任,公安机关应当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当然,严重醉酒也能使人处于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状态。但是,由于造成醉酒的原因是本人在清醒状态时酗酒所致,因而醉酒不能作为不予处罚的理由。反过来讲,如果将醉酒作为不予处罚的理由,那么一些不法分子就会钻法律的空子,以醉酒为借口去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案例】醉酒的人在被救助的时候滋事如何认定?
某人因醉酒讨账时被他人殴打,民警出警后见其头部是血,便送其去医院,途中将警车车门踢坏,又打民警两拳;在医院包扎后自己又跑到派出所大吵大闹.请问应定寻衅滋事,还是定阻碍执行职务?
回复内容 对本案中的醉酒人应当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综观全案,我们认为对该人可定性为扰乱单位秩序.
2 、关于对存在社会危险性的醉酒的人进行保护性约束
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醉酒的人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胁的,公安机关应当对其采取保护性措施约束至酒醒。我们可以将这种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称为“保护性约束”。只有对醉酒后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胁的人,才能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如果一个人醉酒后在醉酒状态中只是睡觉,不吵不闹,既不对本人有危险,也不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构成威胁,就不能也没有必要对其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只有在醉酒人行为失控,丧失理智,不采取强制约束措施,就会发生伤害自己身体,或者伤害他人人身、损坏他人财产、威胁公共安全的情形时,才能进行保护性约束,直至其酒醒。
【案例】公安机关未尽保护性约束义务而造成损害或者轻微后果的,如何处理?
根据处罚法15条规定,醉酒人有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胁的,应当对其采取保护性措施约束至酒醒。前日,一醉酒人被传唤到所内后,我所未对其采取约束措施(由于无约束设备),该人将办公设备砸坏并辱骂、殴打对其询问的民警。请问对该人是否应该处罚,如何处罚?
回复内容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醉酒的人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胁的,应当对其采取保护性措施约束至酒醒。据你所述,由于公安机关没有对其采取保护性措施约束而造成损害或出现其他轻微后果的,不应对其给予处罚。
【案例】醉酒人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胁的是否必须约束?
某日,我们接110指令处警,到现场后了解到系一名醉酒者要骑摩托车走,我们及时制止了,后这名醉酒者又提出自己要推摩托车走。问:这种情况下我们是否可以让这名醉酒者自己要推摩托车走?万一这名男子自己走后在路上有什么意外,我们是否要担什么责任?
回复内容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5条的规定,醉酒的人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胁的,应当对其采取保护性措施约束至酒醒。就反映情况而言,你们不能让醉酒者自己推摩托车走,否则,出现意外你们应承担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