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强制措施_刑事诉讼强制措施与其他相关处罚、措施的区别
一、刑事诉讼强制措施不同于刑罚和行政处罚
刑事诉讼强制措施与刑罚和行政处罚都会对公民的权利施加一定的限制或剥夺,但他们在本质上截然不同。具体而言表现在以下方面:
1. 法律性质和适用目的不同。刑罚和行政处罚具有惩罚性,适用刑罚的目的是为了惩罚犯罪、改造犯罪分子和预防犯罪;行政处罚是行政制裁,适用的目的是为了处罚有行政违法行为的人。刑事诉讼强制措施则是一种预防性措施,适用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
2.适用对象不同。刑罚适用于已经被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确定为有罪的罪犯,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单位。行政处罚适用于违反行政法律、法规的公民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刑事诉讼强制措施适用于刑事诉讼过程中尚未被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确定有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3.适用条件不同。刑罚适用的条件是违反刑法并被法院认定有罪;行政处罚的适用条件是违反有关行政法律、法规;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适用条件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社会危险性或者可能实施妨害刑事诉讼的行为。
4.法律依据不同。刑罚依据刑法及相关法律;行政处罚依据行政处罚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刑事诉讼强制措施依据刑事诉讼法。
5.有权适用的机关不同。刑罚只有人民法院有权判处;行政处罚由国家行政机关依法作出;刑事诉讼强制措施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依法适用。
6.适用时间不同。刑罚适用于人民法院认定有罪判决之后;行政处罚适用于有关行政机关依法认定行为人违反了有关行政法律、法规之后;刑事诉讼强制措施适用于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生效裁判之前的刑事诉讼过程中。
7.稳定性不同。刑罚和行政处罚相对稳定,一经作出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而刑事诉讼强制措施根据案件情况、证据掌握程度等因素的变化可以随时变更、解除或者撤销。
二、刑事诉讼强制措施与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强制措施不同
刑事诉讼强制措施与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强制措施都是在诉讼过程中适用的法定强制方法,目的都是为了保障诉讼的顺利进行,但它们之间也存在重大差别:
1.性质不同。刑事诉讼强制措施仅仅表现为预防性和保障性,适用目的是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现行犯、重大嫌疑分子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保证刑事诉讼顺利进行。而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强制措施不仅具有预防性,而且具有惩罚性,也即只要行为人已经实施了妨害诉讼的行为,不管其将来是否还会实施,都可对其采用强制措施。
2.适用对象不同。刑事诉讼强制措施仅仅适用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适用对象特定,适用范围很窄。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强制措施适用于所有实施了妨害诉讼行为的人,不仅包括当事人,而且包括其他诉讼参与人,甚至包括案外人,适用范围很宽。
3.适用的条件不同。刑事诉讼中只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实施妨害刑事诉讼的行为即可适用强制措施。而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强制措施则必须是行为人已经实施了妨害诉讼的行为。
4.有权适用的机关不同。刑事诉讼强制措施依法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适用。而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强制措施只能由人民法院适用。
5.适用阶段不同。刑事诉讼强制措施适用于刑事案件的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执行阶段不适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的强制措施既适用于案件的审判阶段,也适用于案件的执行阶段。
6.种类不同。刑事诉讼强制措施有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民事诉讼强制措施有拘传、训诫、责令退出法庭、罚款和拘留。行政诉讼强制措施有训诫、责令具结悔过、罚款和拘留。从对人身的强制力度来看,刑事诉讼强制措施力度最大。从剥夺的权利的性质来看,刑事诉讼强制措施只剥夺或限制公民的人身权利,而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强制措施不仅可以剥夺公民的人身权利,而且可以剥夺公民的财产权利。
7.与判决的关系不同。在刑事案件中,强制措施与判决有一定的关系,刑事判决作出之前先行羁押,包括拘留和逮捕的期限可以折抵刑期,而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强制措施与判决不发生任何关系。
此外应当注意的是,即使同一名称的强制措施,如拘留,在三大诉讼中都可适用,但在不同性质的诉讼中,适用主体、条件、期限、适用对象等都有很大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