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律师咨询_刑事案件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刑事律师咨询刑事案件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4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下列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1人独任审判:
1、对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若干意见》将上述情形作了进一步的解释,表,述为:对于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公诉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1)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2)被告人及辩护人对所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3)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单处罚金。
按照管辖的规定,此类案件属于公诉案件,审查起诉和提起公诉的权力归属人民检察院。因此,法律规定,适用简易程序要以人民检察院同意或者建议为必要条件。所谓人民检察院建议,是指人民检察院在起诉时书面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所谓同意,是指人民检察院起诉时未提出适用简易程序的建议,而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征求人民检察院的意见而人民检察院接受人民法院的建议。
2、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指依据刑法的规定,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包括:侮辱、诽谤案,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虐待案;侵占案。
3、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包括故意伤害(轻伤)案;非法侵入住宅案;侵犯通信自由案;重婚案;遗弃案;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侵犯知识产权案;以及属于刑法分则第4、5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刑事律师咨询上列三类案件中,第一类属于轻微的公诉案件。第二、三类属于自诉案件。无论公诉案件还是自诉案件,适用简易程序时,都必须具备“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这一条件,案情应当相对简单,社会危害性较小,无须进行专门的侦查工作。如果案件属于重大、疑难、复杂的,或者证据不充分的,不应当适用简易程序。
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公诉案件的被告人可能判处免予刑事处分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应当注意,对于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3项规定的案件,即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榆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不得适用简易程序。
此外,人民法院审理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
(1)比较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
(2)被告人系盲、聋、哑人的;
(3)被告人、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
(4)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情形。
以上是邢辩中国网根据刑事诉讼法为大家整理的刑事案件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供大家学习参考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