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监督_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的范围
根据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有关规定,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主要是发现和纠正以下违法行为:
1、对犯罪嫌疑人刑讯逼供、诱供的;
2、对被害人、证人以体罚、威胁、诱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的;
3、伪造、隐匿、销毁、调换或者私自涂改证据的;
4、徇私舞弊,放纵、包庇犯罪分子的;
5、有意制造冤、假、错案的;
6、在侦查活动中利用职务之便谋取非法利益的;
7、在侦查过程中不应当撤案而撤案的;
8、贪污、挪用、调换所扣押、冻结的款物及其孳息的;
9、违反刑事诉讼法关于决定、执行、变更、撤销强制措施规定的;
10、违反办案期限规定的;
11、有其他违反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的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