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执行具体数额标准的意见》的通知
新高法[2013]84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人民检察院,各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分院),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兵团人民检察院,兵团各师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分院,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检察分院,石河子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现将《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执行具体数额标准的意见》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分别报告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1999年4月1日下发的新高法[1999]31号文件关于盗窃罪的数额标准不再适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2013年7月1日
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执行具体数额标准的意见
为了统一我区审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第[2013]8号)第一条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经济发展、社会治安状况,对盗窃刑事案件的犯罪数额标准提出如下意见: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价值五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价值三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