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山西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我省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数额标准的规定
晋高法[2011]100号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太原铁路运输两级法院、检察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精神,结合我省经济发展水平和治安状况,经共同研究,适用《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在《解释》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我省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为:
一、诈骗公私财物五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诈骗公私财物八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诈骗公私财物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二、合同诈骗罪的具体数额标准参照诈骗罪确定的数额标准执行。
三、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