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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条件与执行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本条是关于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条件和执行的规定。取保候审,是以保证人或者保证金形式担保被取保候审人不被监禁,但保证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监视居住是限制被监视居住人不得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对其行动加以监视的一种强制措施。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取保候审、监视居住适用于六种情形: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正在怀孕、哺育自己婴儿的妇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司法机关在法定期限届满不能办结的;人民检察院不批准公安机关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申请,公安机关认为需要继续侦查,并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持有有效出入境证件,可能出境逃避追究刑事责任,但又不需要逮捕的。
注意,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执行机关只能是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63、64、66、73、87-88、90-91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7、38、45-49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6、67、76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适用刑事强制措施有关问题的规定》
【取保候审申请人】
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申请取保候审。
本条是对取保候审申请人的规定。申请取保候审是法律赋予已被拘留或者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一项权利。除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提出申请外,他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也有权提出申请。申请的提出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明确说明自己适合取保候审的条件和理由,这样便于司法机关在考虑或者决定是否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措施时,根据其各方面的情况综合评判,作出决定。当然,法律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申请取保候审的权利,并不意味着申请一经提出,司法机关就必须同意其取保候审。是否同意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作出决定。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65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9、40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8条
【取保候审方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67、68、74、76-77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41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9-72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1、22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安全部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8条
【保证人的条件】保证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与本案无牵连;
(二)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三)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四)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69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42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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