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各地市办理取保候审律师,取保候审相关司法解释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是指侦查、起诉和审判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被刑事追诉而又未被刑事羁押之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以保证随传随到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因此,在我国取保候审之中的“保证”,不仅有被保释之人的“保证”(在西方的刑事诉讼法中,往往是“宣誓”),还应包括财产之担保或他人之担保;而所候之“审”,除了法院的审判外,还包括侦查机关和起诉机关之传讯(审问)。
以下是山东省各地市办理取保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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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取保审条件和流程
刑事诉讼法全文解释第六十七条_取保候审保证人条件的规定
刑事诉讼法全文解释第六十五条_取保候审的决定适用条件和执行机关的规定
刑事诉讼法全文解释第七十一条_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程序的规定
理取保审相关司法解释
关于印发《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公通字[1999]59号)
公安部关于监视居住期满后能否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问题的批复
公安部关于监视居住期满后能否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问题的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