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邮寄快递类运输毒品犯罪的主观明知认定问题
在目前毒品犯罪案件中,以物流邮寄快递隐藏毒品犯罪逐步呈上升趋势,而在这些运输毒品犯罪中,有的是明知,有的是被人利用而不明知。对此情况,如何判断行为人是否明知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也称大连会议 (法〔2008〕324号 2008年12月1日)在第十条明确规定如下:
毒品犯罪中,判断被告人对涉案毒品是否明知,不能仅凭被告人供述,而应当依据被告人实施毒品犯罪行为的过程、方式、毒品被查获时的情形等证据,结合被告人的年龄、阅历、智力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判断。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被告人不能做出合理解释的,可以认定其“明知”是毒品,但有证据证明确属被蒙骗的除外:
1、执法人员在口岸、机场、车站、港口和其他检查站点检查时,要求行为人申报为他人携带的物品和其他疑似毒品物,并告知其法律责任,而行为人未如实申报,在其携带的物品中查获毒品的;
2、以伪报、藏匿、伪装等蒙蔽手段,逃避海关、边防等检查,在其携带、运输、邮寄的物品中查获毒品的;
3、执法人员检查时,有逃跑、丢弃携带物品或者逃避、抗拒检查等行为,在其携带或者丢弃的物品中查获毒品的;
4、体内或者贴身隐秘处藏匿毒品的;
5、为获取不同寻常的高额、不等值报酬为他人携带、运输物品,从中查获毒品的;
6、采用高度隐蔽的方式携带、运输物品,从中查获毒品的;
7、采用高度隐蔽的方式交接物品,明显违背合法物品惯常交接方式,从中查获毒品的;
8、行程路线故意绕开检查站点,在其携带、运输的物品中查获毒品的;
9、以虚假身份或者地址办理托运手续,在其托运的物品中查获毒品的;
10、有其他证据足以认定行为人应当知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