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失决水罪_过失决水罪概念定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过失决水罪是指过失决水引起水灾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1、行为人必须实施引起水灾即改变水势使之泛滥成灾的行为。这种行为多数是由于行为人不注意公共安全以致酿成水灾。如果是负责防洪的工作人员,在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或擅离职守,过失引起水灾,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重大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不构成该罪。
2、构成该罪必须已经造成法定的严重后果并且这种严重后果是由过失行为所引起的,即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重大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如果造成的危害后果不严重或者未造成危害后果,不构成该罪。这两者存在着因果关系。
过失决水罪_过失决水罪立案量刑标准
行为是过失行为必须造成严重后果并且这种严重后果是由过失行为所引起的,即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重大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应当立案追究刑事责任。
依照本条规定,犯过失决水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过失决水罪_过失决水罪构成要件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决水行为,并且造成了严重后果。
1、行为人必须实施引起水灾的行为,即改变水势,使之泛滥成灾的行为。这种行为多是发生在日常生活中,由于行为人不注意公共安全以致酿成水灾。如果负责防洪的工作人员,在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或擅离职守,过失引起水灾,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重大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不构成本罪,视情节可定为玩忽职守罪。
2、构成本罪必须已经造成法定的严重后果,即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重大公私财物遭受重大损失。如果造成的危害后果不严重,或者未造成危害后果,不构成过失决水罪。而且这种严重后果必须是过失行为所引起,二者存在着因果关系。上述客观方面的特征是本罪区别于失火、过失爆炸、过失投毒等犯罪的关键所在。
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法定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包括过于自信过失和疏忽大意过失。其内容表现为,行为人已经预见其行为可能引起水灾,危害公共安全,并轻信能够避免;或者应当预见,因为疏忽大意而未预见,以致发生了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后果。如果行为人对其行为引起的水灾并未预见,而且根据案件发生时的主、客观情况看,行为人也不可能预见,则属于意外事件,不负刑事责任。
过失决水罪_过失决水罪司法解释
一、过失决水罪与自然水灾的区分
前者是由于行为人的过失行为而引起的水灾,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后果。自然水灾并非人为的水灾,而是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条件因素所造成,如山洪爆发、雨水过多、河堤决口、地震等原因造成的水灾。
二、过失决水罪与决水罪的区分
过失决水罪与决水罪都是以决水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其两者区别是:
1、主观方面不同,过失决水罪是出于过失,决水罪是出于故意。
2、客观方面不同,过失决水罪必须是造成法定的严重后果,即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才能定罪。而决水罪是只要故意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决水行为,无论是否发生严重后果都构成犯罪。
3、决水罪有既遂、未遂之分,过失决水罪则没有未遂的形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