丢失枪支不报罪_丢失枪支不报罪概念定义
丢失枪支不报罪,是指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违反枪支管理规定,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丢失枪支不报罪,是指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违反枪支管理规定,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丢失,既包括因行为人保管不善而遗失,也包括枪支被盗、被抢、被骗或其他丧失对枪支控制的情况。
1、这里的不及时报告,是指在发现枪支丢失后未立即报告,这是构成本罪的一个重要条件。如果行为人在枪支丢失后一段时间内一直未发觉丢失而被他人利用作案时,不宜认定其是不及时报告。如果行为人对枪支保管完全是按照规定,但因意外发生被盗、被抢而及时报告的,不构成本罪。如果行为人违反枪支管理规定在使用、存放时被盗,即使及时报告的,也应承担过失责任,但不构成本罪。2、丢失公务用枪不及时报告的行为,只有造成严重后果的,才构成本罪,这是本罪成立的一个法定要件。上述两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严重后果是枪支丢失落人犯罪分子手中被予以持有、使用或因枪支走火等造成重大人身伤亡后果的等。
丢失枪支不报罪_丢失枪支不报罪立案量刑标准
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丢失的枪支被他人使用造成人员轻伤以上伤亡事故的;
2、丢失的枪支被他人利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3、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丢失枪支不报罪_丢失枪支不报罪构成要件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和国家对枪支的管理制度。枪支县有较大的杀伤力,一旦丢失,对社会即构成严重的威胁。为了确保公务用枪的安全,《枪支管理法》对公务用枪的日常管理有严格的规定,要求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必须妥善保管枪支,确保枪支的安全,严防发生枪支被盗、被抢、丢失或者其他事故。
这是依法配备公务用枪人员应尽的职责。同时,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所配备的枪支一旦发生被盗、被抢或者丢失的事件,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以免造成严重后果。
丢失枪支不报,是严重违反法律规定、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近年来,持枪犯罪案件不断增多,究其原因,其中之一就是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单位和人员疏于枪支管理,屡屡发生枪支被盗、被抢或丢失的事件,从而使枪支流做社会,为犯罪分子所获取、利用。对公共安全形成潜在的严重威胁。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丢失枪支后不及时报告,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这里的丢失,既包括因行为人保管不善而遗失,也包括枪支被盗、被抢、被骗或其他丧失对枪支控制的情况。
第一,这里的不及时报告,是指在发现枪支丢失后未立即报告,这是构成本罪的一个重要条件。如果行为人在枪支丢失后一段时间内一直未发觉丢失而被他人利用作案时,不宜认定其是不及时报告。如果行为人对枪支保管完全是按照规定,但因意外发生被盗、被抢而及时报告的,不构成本罪。如果行为人违反枪支管理规定在使用、存放时被盗,即使及时报告的,也应承担过失责任,但不构成本罪。
第二,丢失公务用枪不及时报告的行为,只有造成严重后果的,才构成本罪,这是本罪成立的一个法定要件。上述两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严重后果是枪支丢失落人犯罪分子手中被予以持有、使用或因枪支走火等造成重大人身伤亡后果的等。
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
可以配备公务用枪的有:
(1)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机关的人民警察,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和担负案件侦查任务的检察人员,海关的缉私人员。
(2)国家重要的军工、金融、仓储、科研等单位的专职守护、押运人员在行守护押运任务时确有必要使用枪支的。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枪支丢失但不及时报如果不知道枪支丢失而没有报告的,不构成本罪。行为人对于枪的丢失,可能是出于过失,但不及时报告,却是出于故意。
丢失枪支不报罪_丢失枪支不报罪司法解释
丢失枪支不报罪基本认定
1、枪支被盗、被抢、被骗与一般的枪支丢失在结果上都是枪支脱离了合法控制,流入社会,造成的危害都是难以想象的。枪支被盗、被抢、被骗,往往也是由于疏忽大意造成的,具有承担认罪的主观基础。因此枪支被盗、被抢、被骗的,都属于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都构成丢失枪支不报罪。
2、不及时报告是指行为人丢失枪支后,违反枪支管理法的规定,不立即报告。根据规定,行为人在丢失枪支后有立即报告的义务,但行为人没有履行这种义务,即是一种不作为行为。那么如何判断是否及时呢?对此应具体分析,如果丢枪人明知枪支丢失了,但因害怕处分,在很长时间内不报告的,显然是不及时报告;如果丢枪人并不知道枪支已丢失,过了很长时间后才发现枪支丢失,这时马上报告,对这种情况,不能认为是不及时报告。
3、根据枪支管理法的规定,公安机关是枪支管理工作的专门机关。因此,对于那些丢枪后虽然向所在单位报告,而本人和所在单位均未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应认定为不及时报告。
三、丢失枪支不报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单位不能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其他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或单位也不能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
4、该罪的主观方面为过失,即行为人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到自己丢失枪支不报告会造成严重后果,或者虽然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至于不报告行为本身,行为人则是持故意态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