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概念定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妨害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犯罪,是指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妨害国家机关对公文、证件、印章管理活动的行为。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
所谓“印章”,是指上述单位依法刻制的以文字与图记表明主体同一性的公章或专用章,是上述单位行使管理本单位事务、对外承担法律规定的权利义务和法律后果的符号和标记。一般说来,公文要在加盖印章后始能生效。因此《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仅对伪造上述单位印章的行为明确规定为犯罪。如果行为人实施了伪造上单位公文、证件的行为的,则不构成本罪。
所谓“伪造”是指无制作权的人,冒用名义,非法制作上述单位的印章的行为。本罪是选择性罪名,只要行为人实施了伪造印章的行为就可构成本罪。具体罪名可根据所伪造单位的印章来定,如伪造公司印章罪、伪造公司、人民团体印章,等等。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立案量刑标准
根据刑法第280条第2款的规定,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的,应当立案。
本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的行为,原则上就构成犯罪,应当立案追究。
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构成要件
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正常活动的声誉;同时构成对社会公共秩序的侵犯。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行为,所谓 "印章",是指上述单位依法刻制的以文字与图记表明主体同一性的公章或专用章,是上述单位行使管理本单位事务、对外承担法律规定的权利义务和法律后果的符号和标记。一般说来,公文要在加盖印章后始能生效。因此
本条仅对伪造上述单位印章的行为明确规定为犯罪。如果行为人实施了伪造上述单位公文、证件的行为的,则不构成本罪。所谓 "伪造",是指无制作权的人,冒用名义,非法制作上述单位的印章的行为。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属一般主体,凡年满l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无权制作上述单位的印章但为了某种目的而进行伪造。如行为人根本就不知道所承制的印章是他人无权要求制作的,不构成本罪。行为人犯罪的动机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为了取得某种利益,有的是为了营利,有的是为了实施其他犯罪活动而做准备,等等。
本罪是选择性罪名,只要行为人实施了伪造印章的行为,就可构成本罪。具体罪名可根据所伪造单位的印章来定,如伪造公司印章罪,伪造公司、人民团体印章罪等等。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司法解释
1、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关于买卖尚未加盖印章的空白《边境证》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2002]高检研发第19号 2002年9月25日)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研究室:你院《关于对买卖尚未加盖印章的空白
2、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伪造、变造、买卖政府设立的临时性机构的公文、证件、印章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2003年6月3日)江苏省人民检察院研究室:你院《关于伪造、变造、买卖政府设立的临时性机构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能否适用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请示》(苏检发研字[2003]4号)收悉。
国家机关”,是指各级国家权力机关、党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这里的“公文”,是指国家机关在其职权内,以其名义制作的用以指示工作、处理问题或者联系事务的各种书面文件,如决定、命令、决议、指示、通知、报告、信函、电文等;“证件”,是指国家机关制作颁发的用以证明身份、权利义务关系或者有关事实的凭证,主要包括证件、证书;
“印章”,是指刻有国家机关组织名称的公章或者某种特殊用途的专用章。本款规定的“伪造”,是指无制作权的人,冒用名义,非法制作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_“变造”,是指用涂改、擦消、拼接等方法,对真实的公文、证件、印章进行改制,变更其原来真实内容的行为_“买卖”,是指为了某种目的,非法购买或者销售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