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_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概念定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1条之一第二款的规定,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是指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
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是指以邮寄、放置、丢弃等方式将假的类似于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的物品置于他人或者公众面前或者相关媒体,包括自媒体及相关网络发布虚假信息。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是指行为人编造假的要发生爆炸、生物化学物品泄漏、放射性物品泄漏以及使用生化、放射性武器等信息;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的行为,是指明知该恐怖信息出于他人编造,是假的信息,而故意向他人传播的行为。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_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立案量刑标准
根据2001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第八条的规定,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应当立案。
根据《刑法修正案(九)》的规定,在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_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构成要件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罪。
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为社会秩序,包括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单位的工作、生产、营业、教学、科研等秩序,公共场所、交通秩序,以及人民群众正常的工作、生活秩序。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为了扰乱社会秩序,明知没有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威胁,却加以编造,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恐怖信息而加以传播。过失不能构成本罪。
确实不知是虚假的恐怖信息而误认为是真实的恐怖信息,或者将某种非恐怖威胁的行动误认为是恐怖行动而加以编辑、发布,不构成本罪。至于其动机,可多种多样,有的是想制造恐怖气氛;有的是对社会不满,制造混乱,发泄私愤;有的是想借此向社会施压企图满足自己的某种要求;有的是精神虚无聊,借之寻找畸形乐趣,等等。动机如何,并不影响本罪成立。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传播编造的恐怖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
必须具有编造、传播之一的行为。所谓编造,是指毫无根据的、无中生有凭空捏造、胡编乱造。其结果是产生虚假的即不存在、不真实、与事实不符的信息。所谓传播,是指采取各种方式将恐怖信息广泛加以宣扬、散布、扩散,以让公众知道。如只是在个别亲友之间加以议论,没有广泛散布、宣扬的,则不能构成本罪。至于编造、传播方式,可多种多样。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_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司法解释
1、罪与非罪
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一要看是否实施编造、故意传播虚假的恐怖信息的行为;二要看是否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
2、本罪与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
本罪与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的界限。本罪与后罪在主体、主观方面犯的客体等方面有相同或类似之处。
1、主观故意的内容不同。本罪的主观故意内容为明知编造、传播的是虚假恐怖信息而仍决意为之;后罪的主观故意内容却表现为明知是虚假的危险物质而决意投放。
2、行为方式不同。前罪表现为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故意传播编造的恐怖信息;后罪的行为方式表现为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
3、犯罪对象不同。本罪的对象为虚假的恐怖信息。后罪的对象则为虚假的危险物质,等等。
行为人如果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后,再编造成为恐怖信息传播出去,后面的编造并传播行为乃为前面的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的自然结果,属事后不可罚行为,应以后罪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定罪处罚。但是,行为人投放虚假危险物质之后,不是进行编造恐怖信息或传播,而是编造另外的虚假恐怖信息或者传播编造的另外虚假恐怖信息,由于后行为与前行为并不存在必要的按一罪处罚的关系,两者都构成犯罪的,则应以本罪与后罪实行并罚,不能以一罪论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
〔2013〕24号(2013年9月1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91次会议通过,自2013年9月30日起施行)为依法惩治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秩序,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对审理此类案件具体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