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押税款发票罪概念定义
第二百零五条是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及处罚的规定,本条共四款。
第一款是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罪的规定。本条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国家税务部门根据增值税征收管理需要,兼记货物或劳务所负担的增值税税额而设定的一种专用发票。“其他发票”是指也具有可以用于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功能的发票。目前,在我国的税收征管制度中,除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还有几种其他发票也具有抵扣税款的功能。主要是农林牧水产品收购发票、废旧物品收购发票、运输发票等,还有征课消费税的产品出口所开具的发票也可以作为出口退税的凭证。
本条第二款是关于有前款行为骗取国家税款,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规定。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有前款行为”是指有前款规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行为。“骗取国家税款”是指利用虚开上述规定的发票,已经骗取了国家税款的行为。根据本款规定只有骗取税款数额巨大,并且情节严重,并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三个条件都具备的情况下,才可依照本款规定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本条第三款是关于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及处刑的规定。其中,“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是指单位触犯本条关于虚开发票罪的规定而构成犯罪的情况。有“数额”、“情节”的限定。但是,任何犯罪行为都存在情节问题,因此,虚开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根据刑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应不认为是犯罪。如,虚开的数额较小等。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押税款发票罪立案量刑标准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或者致使国家税款被骗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押税款发票罪立案量刑标准
1、自然人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2、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3、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押税款发票罪构成要件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可用于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监督管理制度。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已、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用于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或者即使有货物购销或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或者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已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行为。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均为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另外,依本条第3款之规定,单位也可成为本罪主体,单位构成本罪的,对单位实行两罚制,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第3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而且一般具有牟利的目的。实践中,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栗或可用于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一般都以收取高额的手续费为目的,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的单位和个人一般都是以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为目的,介绍他人虚开的单位和个人一般都是以收取高额的中介费、信息费为目的。但“以营利为目的”并不是本罪主观上的必要条件。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押税款发票罪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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