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历史形成的超标占用宅基地应当如何进行确权登记的问题,根据原国土资源部、原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自发2011第178号的规定,按照不同的历史阶段,对超面积的宅基地进行确权登记发证提出了以下几个要求:
对于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以前,农村村民建房占用宅基地,在《村镇建房用地条例》实施以后,至今并未扩大用地面积的,可以按照现有的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确权登记。
在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87年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时为止,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的面积标准的,超过部分,按当时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进行处理后,可以按照实际的使用面积进行,确认登记。
在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以后,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的标准面积,按照实际批准面积进行确认登记,其面积超过各地规定的标准面积时,可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权利证书记事栏内注明超过标准的面积。在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并按照各地的标准面积进行重新的确权登记。
村集体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收回农民的宅基地,一般有以下几个情形之一的,村集体报经批准用地的主管部门批准,就可以收回宅基地的使用权。
1)乡村镇公共服务设施或公共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集体收回宅基地使用权,并对宅基地使用权人进行适当的补偿。2)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宅基地的。3)因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宅基地的。4)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宅基地,不再确定土地的使用权。已经确定土地使用权的,由集体报经县级以上主管部门批准,注销其土地登记,集体土地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5)非农业户口居民在原农村的宅基地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可依法确定其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拆除后没有批准重建的,集体收回宅基地使用权。6)待确定农村居民宅基地使用权时,其面积超过当地规定标准的,可在土地登记权证内注明超过标准的面积的数量,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除改建、翻建或依法实施规划,重新规划时,按当地固定的面积和标准重新确定使用权,其超过部分由集体收回使用权期限。7)地方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本文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