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恩施陈某诉当地主管部门行政处理案
办案律师: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汪庆丰律师、陆迦楠律师
基本案情
因城市建设需要,湖北省有关部门作出关于市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同意将恩施市某村集体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收手续。另征收集体建设用地12公顷,2019年3月,市主管部门发布《关于征收土地的通告》,决定征收位于某村集体农用地12公顷。陈先生土地承包合同载明地块在征收土地范围内。
陈先生是恩施市某村村民,在本村拥有合法承包地。2020年12月,市行政主体向陈先生送达了《关于注销陈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通告》,内容为陈先生承包地涉及征收,街道办已解除与陈先生的承包合同,有权注销陈先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陈先生未看到承包地涉及征收的书面文件,市县级主管部门也没有按照法定程序实施补偿,陈先生未与任何部门签订案涉土地的补偿协议。
陈先生认为,被告市主管部门注销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行为违法,特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市主管部门作出的《关于撤销陈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通告》。
办案过程
楹庭律所汪庆丰律师、陆迦楠律师代理该案件,经过调查取证,整理了很多证据材料。2020年9月,某街道办事处发出《关于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通知》,该通知告知陈先生,因其承包的10块田块在征收范围内,决定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陈先生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前去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随后街道办事处作出《关于解除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通知》。
2020年10月,市财政部门作出《关于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通知》,2020年12月市行政主体作出了《关于注销陈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决定》,决定注销陈先生持有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陈先生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并在庭审中提交了以下证据:
证据一、市主管部门关于注销陈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通告。证明目的:具体行政行为存在。
证据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承包合同。证明目的:陈先生依法享有涉案土地的承包经营权。
证据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作出的市国土信息、公开信息答辩书。证明目的:陈先生的承包经营地块没有被2018年20批次征地批复征收。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必须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本案中,被告市行政主体在《关于注销陈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通告》认定陈某承包合同载明地块在省主管部门批准的《城市建设用地批复》的范围内,但在庭前会议中称原告陈某承包的二块地块在2017年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范围内,另一地块在报批过程中,但没有提交相关的证据证实该事实,与该通告认定事实不相符。该通告认定陈某土地经营权证与天前会议向本院提交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证》明显不符。
故被告市行政主体作出的《关于注销陈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通告》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予以撤销。依照《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撤销被告市主管部门作出的《关于撤销陈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