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强制拆迁听证程序有何规定
《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规定,因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就搬迁期限、补偿方式等原因达不成协议,当事人可向市、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裁决。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户数较多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受理裁决申请前,应当进行听证。
以成都为例,《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听证程序(试行)》第七条规定,拆迁听证会主要按下列顺序进行:
(一)主持人宣布听证会开始,宣读听证纪律、介绍听证人员、核实拆迁当事人或其代理人身份、宣布听证事由和事项、告知听证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二)主持人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听证人员回避;
(三)拆迁当事人或其代理人陈述、申辩和质证。
(四)拆迁当事人以外的听证人员对相关内容进询问,并对听证事项发表意见或建议,陈述理由;
(五)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二、强制拆迁规定是怎样的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负责人表示,《规定》充分考虑对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多重保护。根据行政诉讼法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办理房屋征收与补偿相关案件中,可以通过四个方面进一步丰富和完善对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司法救济和保护手段:
1、当事人对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2、当事人对补偿决定不服或者补偿协议达成后反悔的,也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3、当事人既不起诉又不履行征收补偿决定,有关政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对征收补偿决定的合法性、正当性进行审查并作出准予或者不准予执行的裁定;
4、行政机关在执行过程中如果存在违法或者不当情形,被执行人及利害关系人还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或者行政赔偿诉讼。
三、不得施行强制拆迁的情形
1、未经裁决,不得实施行政强制拆迁。
2 、拆迁人未按裁决意见提供补偿资金或者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不得实施强制拆迁。
3、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实施强制拆迁,应当提前十五日通知被拆迁人,并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动员被拆迁人自行搬迁,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做出。
4、此外,强制拆迁时,应当组织街道办事处(居委会)、被拆迁人单位代表到现场作为强制拆迁证明人,并由公证部门对被拆迁房屋及房屋内物品进行公证。
5、政府申请行政强制拆迁时应提交被拆房屋证据保全公证书的规定,即在政府下达行政强制拆迁决定书前,被拆房屋的证据保全公证就办好了,实践中,都是在取得行政强制拆迁决定书后,实施行政强制拆迁前完成该项公证工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