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协议案件,应当对被告订立、履行、变更、解除行政协议的行为是否具有法定职权、是否滥用职权、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是否遵守法定程序、是否明显不当、是否履行相应法定职责进行合法性审查。
原告认为被告未依法或者未按照约定履行行政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针对其诉讼请求,对被告是否具有相应义务或者履行相应义务等进行审查。
所以,最高院在审理行政协议案件时,要审查行政协议案件审查职权、主体、程序等等。从中我们可以得这样的结论,在签订协议时一定要注意这几个方面,包括具有法定职权,重点强调就是法定职权。这个法定职权是专业上的一个法定问题,普通人就能鉴定出来是不是具有法定职权。
可能在很多签订协议过程中,很多人不考虑法定职权,只要行政机关让签的,觉得都可以签,但是就忽略了一个法定职权问题。没有法定职权的,可能将来面临协议无效的问题,所以这里强调特别强调职权。
《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五条 行政行为有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或者没有依据等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原告申请确认行政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无效。
在《行政诉讼法》中也有相关的规定,法律规定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实际上跟超越职权是一个意思。超越职权跟主体资格的建立基本上有相同的地方。没有根据,有重大明显违法情形,原告申请确认行政行为无效的,法院判决确认无效。如果行政行为确认无效,一般是以原告申请为证,如果说是原告没有申请的情况下,是不能作出无效的行为,包括法院确认无效的判决是以原告申请确认无效的情况下,法院判决确实无效。如果行政机关签名,即使已经无效,如果原告没有申请,也不能确认无效,因为主体资格的问题不是行政相对人的过错,如果资格主体职权的过错,主要在于行政相对人的过错,在于他的过错导致的,所以这时候他也不是代表行政相对人签订协议的,注意进行辨别。
根据《民法典》总则编,合同无效有以下几种情形: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合同;2、合同双方以虚假的意思签订的合同;3、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4、违背公序良俗的合同;5、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合同。
一些法条包括也规定了相关合同无效的一些情形,比如合同虚假的意思、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合同是无效的。因为在行政法的合同协议当中,没有规定的可以参考民法相关的一些规定。无民事行为人、合同虚假意思签订的合同、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违背公序良俗合同、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合同,等等这些都是无效的合同。
也就是从主体角度分析,主体意思是违反公序良俗、确定他的效力、行政协议的效力,这几个同样也是可以使用和参考。在签订协议的过程当中,需要注意的一些地方,主体的问题主要看是否虚假、损害他人的合法权利,如果出现这种情况,将来都可能被确认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行裁定书2020,最高法行申2354号也有相关的规定。最高法的观念给大家做一下分享,可以了解下行政法规定的行政协议或合同,对行政协议效力审查确认无效的规定中提到几处合同无效的规定的情形。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以诚实信用、保护合法利益的角度衡量,是不是基于行政机关的信任,只有在行政协议存在重大明显违法的情况下,违反法律强制规定的情形下才确认无效,否则确认行政协议的效力。
行政协议一般没有重大违法性,不能轻易认定为无效,只有损害国家利益等其他情况下,才能认定为无效。一般情况下确认行政协议是有效的,比如双方签订的行政补偿合同,签订之后,不能轻易确认为无效。那么对于行政协议过程中一些瑕疵的一些行为,也不能确认无效,这是最高院的一些审判理念。
在遇到类似问题的时候,可以及时地向专业的律师团队进行咨询,律师会根据法律规定、地方政策、相关部门的文件通知以及相关的案件判例等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也可以向我们咨询,政商纠纷当然要找北京楹庭律师。我们会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地方政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关案例的规定,结合案件的一些事实证据给出详细的法律意见,采用“四步维权法”制定初步的维权方案。运用法律知识与主管部门协商谈判,争取获得公平、满意地解决。
本文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