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公寓式办公楼社会管理的若干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
近年来,随着房地产市场的快速发展,我市出现了不少商业性产权的公寓式办公楼,在满足房地产市场多样化需求的同时,也促进了所在区域经济的转型发展。但这类公寓式办公楼具有产权期短、商住两用、出租为主、人户分离等特点,在使用管理中日益暴露出社会管理缺失、公共服务不到位的问题,存在着社会治安、消防安全等问题和隐患,容易引发矛盾纠纷。为加强公寓式办公楼社会管理,完善公寓式办公楼社会服务,保障业主和租户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安全稳定,现就加强我市公寓式办公楼社会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公寓式办公楼建设规划控制
加强公寓式办公楼社会管理,必须坚持合理规划、源头控制。要认真落实我市有关办公建筑行政许可管理的相关规定,进一步加强办公建筑规划设计和审批管理,严格控制公寓式办公楼(含酒店式办公楼)的规划审批。规划、住建和国土部门要科学编制办公建筑发展规划,严把办公性质用地项目审批关,引导公寓式办公楼规范发展。同时,要加大规划执法力度,对擅自改变楼内布局和用途的行为,坚决予以制止和查处。
二、健全公寓式办公楼管理服务体制
县(市)区、乡镇(街道)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体制机制,组织实施对公寓式办公楼的管理和服务。对于分散小规模、以居住为主的公寓式办公楼,应当就近纳入社区统一管理,提供公共服务。对于集中连片、规模较大的公寓式办公楼,可推行社区化服务管理的模式,建立专门的综合性服务管理平台或工作机构,切实加强管理和服务。
同时,社区(村)要将公寓式办公楼纳入“网格化管理、组团式服务”之中,合理划分责任网格,创新工作方法,加强日常服务和管理。要积 引导、支持和组织公寓式办公楼的业 主、居民和入住企业参与当地社区的自助互助服务和公益性志愿活动,融洽关系,增进互信,增强公寓式办公楼社会管理和服务的合力。
三、建立公寓式办公楼综合管理平台
建立综合性的管理服务平台或工作机构,是加强公寓式办公楼社会管理的必要条件。要依托物业管理机构,整合商圈、楼宇各方资源,建立综合服务中心、商圈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等平台或工作机构,中心可根据公寓式办公楼使用性质和业态特点进行命名,主要承担社会管理、经济管理和公共服务以及党的建设等工作。中心由乡镇(街道)管理,确保有场地、有人员、有经费。根据需要,可推广海曙区、江东区建立商圈服务中心的做法,实行中心实体化运作,加强和创新公寓式办公楼社会管理和服务。
要落实管理服务用房。有关部门要研究制定相关的政策和标准,将管理服务用房列入公寓式办公楼建设配套。新建的公寓式办公楼的管理服务用房,规划、国土、住建等部门要根据相关政策和标准予以落实。已交付的公寓式办公楼的管理服务用房,当地政府要给予政策支持,鼓励利用布局调整后闲置的场所,通过政企合作、租赁、购买等形式,由属地乡镇(街道)就近落实解决。
四、落实管理服务经费和工作力量
加强公寓式办公楼社会管理,必须按照实有人口管理的要求,统一纳入城市社区建设管理范畴。要认真落实《中共宁波市委办公厅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专职工作者队伍建设的意见》(甬党办[2011]45号)、《中共宁波市委办公厅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城市社区建设的若干意见》(甬党办[2013]8号)和市委组织部等单位《关于调整宁波市区社区专职工作者工资待遇的通知》(甬民发[2011]14号)等文件精神,乡镇(街道)建立综合性工作机构(平台)进行统一管理的公寓式办公楼,根据实际使用情况,由县(市)区、乡镇(街道)负责落实管理服务工作经费,配置相应工作人员,以适应公寓式办公楼商住两用的特点和工作需要。
五、加强公寓式办公楼管理服务工作
强化业主管理责任。业主是管理的责任主体,是 责任人,对公寓式办公楼的管理和安全负总责。公寓式办公楼出租或承包给他人经营的,应当符合相关建筑、消防等安全要求,并签订租赁合同。业主和承租人应当履行人口信息报送、安全隐患排查整改等管理责任。
加强日常服务管理。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公寓式办公楼人口信息排查登记和治安安全管理工作,加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要深入开展治安、消防等问题排查整治,完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加大人防、物防、技防投入,尤其要加强视频监控设施建设,积 推广门禁卡制度,落实消防安全各项措施,及时消除各类安全隐患和事故苗头。要落实物业公司管理责任,充分发挥楼宇企业、入驻商户、居住居民的作用,完善社会监督,切实保障业主、企业和住户的合法权益。
健全部门联动机制。市、县(市)区和乡镇(街道)要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工作协调,研究解决公寓式办公楼社会管理中的突出问题。要加强工作联动,创新工作方法,通过开展调查研究、上门服务、联合执法等形式,加强公寓式办公楼服务管理。社区要加强区域化党建工作,依托和谐促进会、业主委员会等社会组织,通过开展协商议事,加强社区自治和服务,推动公寓式办公楼服务管理。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