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下达舟山市“十二五”农田水利标准化建设任务的通知
舟政发(2011)7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农田水利标准化建设的意见》(浙政办发〔2011〕84号)和《中共舟山市委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舟委〔2011〕9号)精神,加快推进全市农田水利标准化建设,结合本市实际,现将舟山市“十二五”农田水利标准化建设任务分解并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开展农田水利标准化建设的重要意义
农田水利是农业生产的重要基础设施,是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基本保障条件,是农村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支撑系统。农田水利标准化建设对保障农业发展、增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扭转农业主要“靠天吃饭”的局面具有重要意义。“十二五”期间,全市将新增旱涝保收面积2万亩,扩大灌溉面积6万亩,新增固定式喷微灌面积1万亩,整治1~10万方山塘236座,改造渠道长度200公里,到2015年,灌溉水利用系数从2010年的0.649提高到0.672以上。
二、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各县(区)要将农田水利标准化建设作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精神的重点工作来抓,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分解细化任务,落实工作目标,保证资金投入,精心组织实施,强化绩效考核,保质保量完成目标建设任务。
三、坚持统筹规划
各县(区)要进一步做好县级农田水利建设规划修编工作,加强与当地农业“两区”规划和各涉农专项规划衔接。对农田水利和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整理、标准农田质量提升等各类项目,要科学规划、统筹安排,加强资源整合,优化布局功能,发挥综合效益。要根据农业“两区”建设需求,按照“缺什么补什么”原则,因地制宜实施农田水利建设工程。
四、深化水利体制机制创新
建立健全职能明确、布局合理、队伍精干、服务到位的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建立健全乡镇(街道)水利服务机构。大力推广农民群众自我管理、合作用水等组织形式,依托村级农业服务站点,选配或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组建一支稳定的村级水利(水务)员队伍,协助基层水利服务机构做好涉水的相关服务工作。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