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南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淮府[2014]11号
凤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淮南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四年三月二十六日
淮南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2013]89号)精神,切实加强我市大气污染防治,努力改善空气质量,保障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到2017年,全市空气质量有所改善,重污染天气较大幅度减少,优良天数逐年提高,可吸入颗粒物(PM10)平均浓度比2012年下降20%。力争到2022年或更长时间,基本消除重污染天气,全市空气质量明显改善。
二、主要任务
(一)加强工业大气污染治理
1.加强重点行业大气污染治理。2014年底6月底前,田家庵发电厂、平圩发电厂、田集发电厂要取消现有机组脱硫设施烟气旁路,脱硫效率达到93%;田家庵发电厂、洛河发电厂、平圩发电厂、田集发电厂、顾桥电厂要全面完成现有机组低氮燃烧改造和脱硝设施建设,综合脱硝效率达到70%;对颗粒物排放不能稳定达到《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的火电企业要完成除尘设施改造。2014年底前,安徽淮化集团要完成热电厂锅炉脱硫、脱硝和除尘设施建设和改造;全市每小时20蒸吨以上的燃煤锅炉完成脱硫和除尘设施建设和改造;2016年底前,淮南舜岳水泥有限公司新型干法水泥窑完成低氮燃烧技术改造并安装脱硝设施。(市环保局、市经信委、市发改委、各有关企业等。除表明各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外,列 位的为牵头部门,下同)
2.推进矿山、混凝土搅拌站除尘设施建设和改造,达不到除尘要求的一律停产整治或坚决关闭。加强矿区和运输道路管理,规范废弃物堆放,落实防尘抑尘措施。(市环保局、市城管执法局、市经信委、市国土资源局)
3.继续加强全市非煤矿山集中整治和生态修复。依法关闭八公山、上窑山、舜耕山非法采石塘口。加强与滁州、蚌埠协作,完成上窑山三市交界处采石塘口关闭任务。拆除大通水泥厂,依法取缔淮凤路等道路沿线非法石料加工点、拌料场、堆料场及石灰窑。(市经信委、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安监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4.治理挥发性有机物污染。将控制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列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重要内容。2015年底前,完成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源清单编制工作,开展有机化工、表面涂装、包装印刷等行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整治,建立企业监管名录,推行清洁生产,采取密闭式作业,严格控制生产工艺过程中逃逸性有机废气排放。加强汽车维修露天喷涂污染控制。积 开发缓释肥等新型肥料,减少化肥施用过程中氨的排放。(市环保局、市经信委、市交通运输局、市农委)
5.持续推行清洁生产。推进化工、煤炭、电力、水泥等重点行业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实现企业节能降耗、减污增效。2015年底前,完成重点行业 轮清洁生产审核。到2017年,全市水泥、化工等重点行业排污强度比2012年下降30%以上。(市环保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财政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强化城市大气污染防治
6.全面整治燃煤锅炉。制定《淮南市城区燃煤锅炉整治工作方案》,2014年12月31日前,全面完成“三线四边”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的燃煤锅炉整治任务;2015年12月31日前,全面完成燃煤锅炉的整治改造工作。着力推进城市和工业园区集中供热、供气和煤改气、改电、改热水配送等工程建设,鼓励余热、余压、余能综合利用,推广应用高效节能环保型锅炉。(市环保局、市城管执法局、市经信委、市发改委、市质监局、市安监局)
7.强化城市扬尘治理。制定出台治理建筑扬尘工作方案,开展建筑工地、道路、港口码头、物料堆场扬尘综合整治。增加城市道路施工洒水频次,推广吸尘式除尘器或吹吸一体式除尘设备。安装渣土运输车辆GPS定位系统,严格实施封闭运输,落实冲洗保洁措施。健全道路电子监控系统,严厉打击车辆超载、抛洒行为。进一步明确大型运输车辆禁止通行区域,尽快开辟绕城通道。推行城区道路机械化清扫等低尘作业方式,2017年底前,全市实现机械化吸尘保洁作业。(市城乡建设委、市城管执法局、市环保局、市交通运输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8.加强餐饮油烟治理。2014年年底前,各县区政府制定餐饮服务业布局规划,合理布设餐饮经营点。严格新建餐饮服务经营项目环保要求,未经审批的非商用建筑内禁止建设排放油烟的餐饮经营项目。推广使用净化型家用抽油烟机,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和单位食堂要安装油烟净化装置并正常运行。城市环境敏感区域严禁露天烧烤,推广无炭烧烤。(市环保局、市城管执法局、市工商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商务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9.建设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全面开展高污染禁燃区划定工作,并根据城市建成区发展状况,按照由东向西,由城市建成区向郊区扩展的原则,调整扩大禁燃区范围,同时加强禁燃区烟尘控制管理。出台相关规定,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市环保局、市城管执法局、市公安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10.加强城市生态建设。编制城市环境总体规划,强化城市生态、绿地空间管控,形成有利于大气污染物扩散的城市空间格局。(市城乡建设委、市城乡规划局、市环保局、市国土资源局)
11.在城市规划区禁止新建废气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已建的要实行搬迁、改造。到2017年,基本完成主城区化工、水泥等重污染企业的搬迁、改造。(市发改委、市经信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市环保局配合)
12.积 创建 森林城市、环保模范城市,到2016年,全市森林覆盖率提高到35%以上;建成区绿化覆盖率达45%,绿地率达40%,力争实现 森林城市创建目标。到2017年,力争实现 环保模范城市创建目标。(市林业局、市环保局、市城乡建设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推动机动车污染防治
13.大力发展公共交通。倡导城市公共交通、自行车、步行为主的城市交通模式。加强城市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建设,大力发展公共自行车网络。加强停车场建设,推广智能交通管理,发展快速公交和轨道交通。2017年底,城市公共交通分担率达到40%以上。(市交通运输局、市城乡建设委、市公安局)
14.提升燃油品质。2013年底前,供应符合 第四阶段标准的车用汽油;2014年底前,供应符合 第四阶段标准的车用柴油;2017年底前,供应符合 第五阶段标准的车用汽、柴油。加强油品质量监督检查,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不合格油品行为。(市质监局、市工商局、市商务局、市环保局、中石化淮南分公司)
15.2014年底前,完成加油站、油罐车和储油库油气回收治理,新建、改建、扩建的油库、加油站和新投运的油罐车,必须同步实施油气回收治理。(市环保局、市商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质监局、市安监局、中石化淮南分公司)
16.严格机动车环保管理。建立市、县两级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管中心。2014年6月底前,凤台县要完成机动车排气检测站点建设。2015年底前,全面实行轻型机动车排气“工况法”检测。对排气不达标车辆,不得发放环保合格标志,不予核发车辆检测合格标志,并强制履行报废手续。2015年底前,在用机动车环保标志发放率达到90%以上。(市环保局、市公安局)
17.加速黄标车淘汰。2014年6月底前,要实施黄标车区域限行措施,依法处罚违反限行规定的车辆。2014年底前,2005年底前注册营运的黄标车要淘汰50%以上,2015年底前,全部淘汰2005年底前注册营运的黄标车,2017年底全部淘汰黄标车。2014年底前,制定机动车保有量控制规划,限制城市机动车过快增长,转入的机动车执行新车标准。(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18.加强机动车污染治理。机动车生产销售企业不得生产、进口、销售不符合排放标准的车辆。加快柴油车选择性催化还原系统配备和车用尿素供应体系建设。鼓励出租车更换高效尾气净化装置,研究缩短公交车、出租车强制报废年限。(市环保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质监局、市工商局、市商务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19.有序推进液化天然气动力船舶试点改造、港口水平运输机械“油改气”和靠港船舶岸电系统建设。有效开展施工机械环保治理和环保标志管理,推进柴油施工机械加装尾气后处理装置。(市交通运输局、市环保局)
20.大力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支持新增公交车使用新能源和清洁燃料,鼓励公共服务领域优先采购节能与新能源汽车。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城市公交企业应率先购买、使用新能源汽车和清洁燃料车,鼓励和支持民众购买、使用混合动力车、天然气车、电力车等新能源汽车。按照省总体发展规划要求,加快推进我市新能源汽车加气及充电设施建设。(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经信委、市发改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快产业结构调整
21.优化产业布局。坚定不移实施主体功能区制度,划定生态红线。严格按照主体功能区定位,制定全市重点生产力布局调整意见,严格执行 、省制定的主导产业投资导向目录,严禁在生态脆弱或环境敏感区建设“两高”项目。(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环保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城乡建设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2.建设生态工业示范园区。优化园区空间布局,科学确定产业定位和发展方向。完善配套政策措施,促进园区内企业各种原料、产品、副产物、排放废物交换循环利用,大幅提高企业主要原材料产出率、资源循环利用率,努力建成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市经信委、市国土资源局)
23.严控“两高”行业产能。严格执行 、省要求的“两高”产业准入目录和产能总量控制政策措施。不再审批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船舶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项目,新、改、扩建项目要制定产能置换方案,实行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清理和坚决停建产能严重过剩在建违规项目,充分发挥市场和节能环保倒逼机制,进一步压缩过剩产能。(市经信委、市发改委、市环保局)
24.加快淘汰落后产能。2014年底前,完成省政府规定的“十二五”落后产能淘汰任务;2016年、2017年,实施范围更广、标准更高的落后产能淘汰措施。对未按期完成淘汰任务的县区和企业,暂停该地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办理核准、审批和备案手续,依法吊销企业排污许可证、生产许可证等。(市经信委会同有关部门)
25.加强小型工业污染企业环境综合整治,实施集约布局、改造升级、关停并转、分类治理。严格依法取缔小化工、小石灰窑、小冶炼、小矿山、小选矿等环境违法企业。(市环保局、市经信委、市国土资源局)
26.严把节能环保准入关。严格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将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是否符合总量控制要求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前置条件。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和大气污染物排放量等量削减制度。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管理“三同时”制度,实施规划环评和项目环评联动。加强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工作,实现环保审批验收闭环管理。(市环保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委)
27.对未通过能评、环评审查的新、改、扩建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审批、核准,不得提供土地,不得批准开工建设,不得发放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排污许可证,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有关单位不得供电、供水。(市发改委、市环保局会同有关部门)
28.大力发展循环经济。鼓励产业集聚发展,加快推进 、省级工业园区循环化改造。推进循环经济发展“百千万”示范工程,推进资源综合利用示范基地和骨干企业建设,努力建成一批循环经济示范企业、园区。到2017年,全市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比2012年降低20%左右,淮南经济开发区、淮南高新技术开发区、安徽煤化工产业基地、淮南工业园、凤台工业园等园区要实施循环化改造。(市发改委、市经信委)
29.加快发展节能环保产业。着力推进重大节能环保技术装备的开发和产业化应用。鼓励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发展环保新兴产业,培育具有竞争力的节能环保企业。推进“退城入园”,打造新兴产业集群和高新技术产业园。到2015年,全市战略性新兴产业产值突破百亿元。(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环保局)
(五)调整优化能源结构
30.加快发展清洁能源。加快开发利用生物质能、风能、太阳能、地热能等新能源。加快燃煤锅炉、工业窑炉、自备燃煤电站的天然气等清洁能源替代,逐步推行全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燃煤设施清洁能源改造。加快城镇天然气管网建设和液化天然气储存配气实施建设,到2017年,基本实现所有县区管道供气。加快淮南煤制天然气项目实施进度,促进页岩气资源、煤矿瓦斯(煤层气)勘探开发。(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环保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城乡建设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31.优化能源消费结构。制定全市煤炭消费总量中长期控制目标,合理控制煤炭消费总量。加强煤炭需求侧管理,逐步降低煤炭消费强度,控制其过快增长势头。加强对重点耗能行业和企业的监督监测,实现单位产品能耗限额管理。充分利用余热、余压、余能生产电力和热力,实现能量梯级利用。到2017年,全市非化石能源消费总量占能源消费总量达到6%以上。(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环保局)
32.加强煤炭使用管理。大力推广洁净煤炭技术,到 2017年原煤入选率达到85%以上。以煤炭洗选加工和清洁发电、现代煤化工为重点,减少煤炭运输和煤炭直接燃烧利用。鼓励按煤炭品种、用途合理分级利用,控制将炼焦用煤、优质无烟煤、优质化工用煤作为动力煤直接燃烧。禁止进口高灰份、高硫份的劣质煤炭。(市发改委、市经信委)
33.提高能源使用效率。提高煤炭转化利用效率和电煤在煤炭消费中的比重。新建高能耗项目单位产品(产值)能耗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用能设备达到一级能效标准。加快现役燃煤机组技术改造,提高大容量、高参数、节能环保型机组比重,新建燃煤电厂应为60万千瓦级以上超超临界机组。支持煤电联营和煤电一体化开发,鼓励建设坑口、负荷中心电站。(市经信委、市发改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34.继续实施农村电网改造升级工程,加速推进电网智能化建设。继续推进电力节能降耗,到2015年,火电供电煤耗下降到每千瓦时310克,电网线损率下降到7.65%以下。(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供电公司、各有关火电企业)
35.加强废弃物综合利用。禁止露天焚烧秸秆、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假冒伪劣产品以及其他产生烟尘的物质。全面推进秸秆机械化粉碎还田和饲料化、能源化等综合利用,积 帮助淮南凯迪生物质能电厂做好秸秆收集工作,到2015年,秸秆综合利用率力争达到80%以上。加强秸秆禁烧监管,强化市、县、镇、村四级秸秆禁烧责任,将秸秆禁烧落实情况与农业相关奖补政策、环保工作考核和农村生态创建等挂钩,建立督查巡查和跨区域联动工作机制。(市农委、市城管局、市环保局、市发改委、市科技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36.大力发展绿色建筑。加快实施绿色建筑行动,推动政府投资的公共建筑率先执行绿色建筑标准,鼓励保障性住房、房地产项目按绿色建筑标准建设。加快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新建建筑严格执行强制性节能标准,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一体化应用,推动区域供冷供热、分布式能源、太阳能、浅层地热、生物质能等规模化应用。不断扩大全市太阳能光热建筑一体化应用面积,完成规定目标任务。(市城乡建设委、市发改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科技局配合)
三、保障机制
(一)落实工作责任
37.明确政府责任。建立由市政府常务副市长任 召集人、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召集人、市有关单位负责人参加的市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组成人员名单见附件),统筹协调全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各县、区政府对辖区内大气环境质量负总责,主要领导是 责任人,分管领导直接负责。建立“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责任体系,建立相应的议事协调机构,抓紧制定实施细则和工作方案,明确工作举措,确保完成上级政府下达的目标任务。(市环保局会同有关部门)
38.强化企业治污。督促企业按照节能环保规范要求,严格内部管理,加大资金投入,采用先进的生产工业和治理技术,确保达标排放,努力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企业;自觉履行环境保护社会责任,主动公开企业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市环保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财政局)
39.严格考核问责。市政府与各县区政府、相关部门和企业签订工作目标责任书,将可吸入颗粒物指标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约束性指标,实施年度考核,考核结果经市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并交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对领导班子及党政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对未通过年度考核的,由市政府或者市政府委托有关部门约谈县区政府及相关部门负责人,提出督促整改意见。对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以及干预、伪造监测数据和没有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由监察部门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市环保部门对有关县区和企业实施建设项目环评限批,取消有关环境保护荣誉称号。(市环保局、市委组织部、市监察局、市国资委、市目标办)
(二)完善经济政策
40.发挥市场机制调节作用。坚持“谁污染、谁负责,多排放、多负担,节能减排得收益、获补偿”的原则,推行激励与约束并举的节能减排新机制。全面落实“合同能源管理”的财税优惠政策,完善促进环境服务业发展的扶持政策,推行污染治理设施投资、建设、运行一体化特许经营。完善绿色信贷和绿色证劵政策,推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建立企业环境信息征信系统,实施差别化信贷融资政策。严格高耗能、高污染企业上市环保核查,对环境违法企业严格限制贷款和上市融资。(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环保局、市城乡建设委、市市容局、市地税局、市国税局、人民银行淮南中心支行、市银监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41.贯彻落实价格税收政策。完善和落实脱硝、除尘电价政策。对 限制类、淘汰类以及列入省、市政府关停企业的高耗能、高污染行业实行差别电价、用水定额和超定额加价。完善峰谷电价、季节性电价政策,通过合理价差引导群众改变生活方式,推动节能产品应用。加大排污收费征收力度,做到应收尽收。适时提高排污收费标准,将挥发性有机物和建筑施工扬尘纳入排污费征收范围。落实 有关促进大气环境保护的消费税、出口退税、资源税、企业所得税优惠等政策。(市物价局、市环保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地税局、市国税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42.加大投入力度。建立健全节能环保投融资机制。鼓励民间资本、社会资本投入大气污染防治,引导金融机构加大防治项目信贷支持。拓展节能环保设施融资、租赁业务。扩大政府采购节能环保产品范围,提高节能环保产品采购比例。市、县区、乡镇各级财政要加大环保投入,支持大气污染治理,加大涉及民生的“煤改气”项目、黄标车和老旧车辆淘汰、轻型载货车替代低速货车、环保能力建设等政策支持力度,将空气质量监测站点建设、运行和监管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对重点行业清洁生产示范工程给予引导性资金支持。市财政统筹整合主要污染物减排等专项资金,设立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加大市级基本建设投资对大气污染防治的投入。(市金融办、市发改委、市财政局、人民银行淮南中心支行、市银监局、市环保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推动法治建设
43.推动建立和完善法规规章制度。制定污染防治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相关配套规定,使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市环保局、市法制办)
44.强化环境执法监管。推进联合执法、区域执法、交叉执法。强化环境监察执法机构环境执法监督职能,加强环境监测、信息、应急、监察等能力建设,到 2015年,全市环境监测、信息、应急、监察能力达到标准化建设要求。深入开展环保专项行动,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对超标排放、整改措施不落实的,依法实施限期改正、停产治理和关闭;对偷排偷放、屡查屡犯的违法企业,要依法停产关闭并开展后督查;对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的环境违法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对执法不力、监督缺位、徇私枉法等行为,依法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加强环境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的监督。(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编办)
45.实行信息公开。市环保部门自2014年1月起,每月在市级主流媒体、互联网上公布各县区环境空气质量排名等信息。环保、气象等部门要及时发布大气污染防治举措、城市环境空气质量、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新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排污收费、企业污染物排放状况、治污设施运行情况、监督执法处罚等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严格执行重污染行业企业环境信息强制公开制度。(市环保局、市委宣传部、市政府办公室)
(四)强化应急保障
46.建立监测预警体系。2014年6月底前,全市所有空气监测站点,按新标准形成空气质量自动监测能力并实现联网,建成全市空气质量监测网络,加强监测数据质量管理。因地制宜建设环境空气质量和气象综合观测站,实现气象、环保信息共享。加快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体系和机动车排污监管平台建设。鼓励监测监控设施实行第三方运营。建设市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系统,完善会商研判机制,及时统一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市环保局、市气象局、市财政局)
47.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将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纳入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实行政府主要领导负责制。编制《淮南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并向社会公布,落实责任主体,明确应对措施。依据区域性重污染天气预警等级,迅速启动应急预案,引导公众做好卫生防护。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市政府应急办、市环保局、市气象局)
(五)加强科技支撑
48.促进科技研发和推广。积 争取 和省大气污染治理先进技术支持,深入开展与科研机构和院校的技术合作,围绕大气污染治理重点工作需求,加强烟气治理、有机废气净化、脱硫、脱硝和高效除尘、挥发性有机物控制、机动车尾气净化技术、环境监测等方面的技术研发,推进技术成果转化应用。加强大气污染治理先进技术、管理经验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经信委、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市气象局)
(六)广泛宣传教育
49.推动社会参与。广泛开展大气污染防治宣传教育,普及大气污染防治科学知识。倡导文明、节约、绿色、健康的生活方式,引导公众从自身做起、从点滴做起、从身边的小事做起,在全社会牢固树立生态文明观念和“同呼吸、共奋斗”的行为准则,共同改善空气质量。(市环保局、市委宣传部、市教育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广播电视台)
附件:淮南市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组成人员名单
附件:
淮南市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组成人员名单
召集人:乔兴力 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召集人:官山月 市委常委、副市长
成员:任文胜 市政府副秘书长
庞胜 市环保局局长
颜冬松 市委组织部常务副部长
汤洁 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康武 市编办副主任
陈学海 市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孙奇志 市教育局副局长
岳锐 市科技局总农艺师
杨厚昌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国资委)副主任
王中伟 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局长
曹宏 市财政局副局长
王玉斌 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孙远虎 市环保局副局长
渐勇 市城乡建设委副主任
傅政文 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张道学 市城管局(市市容局)副局长
陈晓明 市农委调研员
吴振华 市林业局总工程师
李纪元 市商务局副局长
张枫 市地税局副局长
孔淮祥 市广播电视台副台长
陈家敏 市工商局副局长
韩真宝 市质监局副局长
李宝云 市安监局副局长
顾承军 市法制办副主任
杨开洪 市总工会副主席
李传峰 团市委副书记
徐雅萍 市妇联副主席
张书杭 市国税局副局长
夏卫宏 市气象局副局长
丛宝松 市供电公司副总经理
于松 人民银行淮南中心支行副行长
于琰燚 中石化淮南分公司副总经理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办公室主任由庞胜同志兼任。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