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精神,为加快推进我省棚户区改造工作,进一步改善民生,助推经济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通知如下:
一、明确目标任务
全面开展城市、国有工矿、国有林场和国有垦区等各类棚户区改造,在加快推进集中成片城市棚户区改造基础上,稳步、有序推进其他城市棚户区和城中村改造。市、县政府应结合当地实际,合理界定城市棚户区具体改造范围。2013年至2017年,全省力争改造各类棚户区150万户左右,使居民住房条件得到明显改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水平不断提高。
二、抓好规划实施
各地要根据《安徽省2013—2017年棚户区改造规划》和本地区棚户区改造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区分轻重缓急,合理安排改造时序,科学确定年度计划。要加强对棚户区改造规划和年度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不得随意变更棚户区改造项目、调整改造范围,因客观原因确需调整的,须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备案。对列入规划的改造项目,各地要及早开展前期工作,加快落实规划条件、资金渠道、建设用地等,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三、多渠道筹措资金
省级财政通过公共财政预算、政府债券、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等多个渠道加大支持力度,并对皖北和大别山区等财政困难地区予以倾斜。市、县政府应切实加大资金投入,大力引导信贷资金、民间资本等参与棚户区改造。组建棚户区改造省级融资平台,受市、县政府自愿委托,统一向 开发银行申请中长期贷款,支持棚户区改造。各设区市应规范政府融资平台监管,做实做优政府融资平台,优先保障棚户区改造和保障性住房项目融资需求。鼓励金融机构建立考核和激励机制,创新金融产品,改善金融服务,增加棚户区改造信贷资金安排,向符合条件的棚户区改造项目提供贷款。支持符合规定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承担棚户区改造项目的企业发行企业债券或中期票据,专项用于棚户区改造项目。有条件的城市要积 争取列入 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试点范围,进一步拓宽融资渠道。
四、发挥市场机制作用
采取项目选址适当从优、规划条件适当放宽等政策措施,引导和调动房地产开发企业积 参与棚户区改造。积 运用“限房价、竞地价”、“定设计、竞房价”等方式配建、代建、定向回购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对投资较大、区位偏僻、零星分散的项目,探索通过捆绑开发的市场运作模式,平衡项目资金。
五、确保建设用地供应
各地要把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用地纳入当地住房用地供应计划并优先安排,涉及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单列,实行应保尽保。对纳入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计划的棚户区改造项目,省里按照年度计划改造面积的1/4另加15%的配套设施用地规模,提前预安排下达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不占用省下达地方的其他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对包括棚户区改造在内的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实行快速审批,对报国务院、省政府审批的项目单独组卷,先行申报。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中涉及的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可以按规定通过划拨方式供地。规模较大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可以通过搭配出让方式供地。由企业自主实施的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属于原拆原建且利用企业原有存量划拨住宅用地的,可以采取协议出让方式办理供地手续。
六、落实税费减免政策
对棚户区改造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对棚户区改造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契税等,严格按规定落实减免优惠政策。电力、通讯、市政公用事业、担保等企业要对棚户区改造给予支持,适当减免入网、管网增容等经营性收费,合理降低融资担保费。
七、做好安置补偿
棚户区改造实行实物安置和货币补偿相结合,由棚户区居民自愿选择。确定棚户区改造区片和制定补偿安置方案,要采取模拟征收补偿安置等多种方式征询棚户区居民意见,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坚持公开、透明操作,依法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对经济困难、无力购买安置住房的棚户区居民,可以通过提供租赁型保障房等方式满足其基本居住需求,或在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条件下,将其纳入当地住房保障体系中统筹解决。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产权归被征收人所有的,可按商品住房确认产权,各地可结合实际另行制定具体办法。积 探索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共有产权制度,允许符合条件的城市低收入家庭购买部分产权。
八、强化工作责任
省政府对各地棚户区改造工作实施目标责任考核。市、县政府是本地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责任主体,要扎实做好棚户区改造的组织工作,切实做到规划到位、资金到位、供地到位、政策到位、监管到位、安置补偿到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省有关部门督促各地严格实施棚户区改造规划,加强协调指导,抓好建设进度、工程质量等工作。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有关部门积 争取中央补助投资,加强对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的监督管理,有效发挥资金使用效益。省国土资源厅要完善土地供应政策,确保土地供应。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安徽银监局要研究政策措施,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继续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其他相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共同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
九、加强监督检查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有关部门要建立有效的督查制度,定期对各地棚户区改造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对资金土地不落实、政策措施不到位、建设进度缓慢、质量安全问题突出的市、县政府进行约谈,限期整改到位。对在棚户区改造及安置住房建设、分配和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监察部门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市、县政府要加强对棚户区改造的监督检查,全面落实工作任务和各项政策措施,严禁企事业单位借棚户区改造政策建设福利性住房。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