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开州区对危房改造补偿标准:
(一)补偿方式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选择产权调换。
1.货币补偿
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含装修及附属物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费用、停产停业损失补偿以及其他有关补偿。
2.产权调换
(1)产权调换房屋基本情况
房屋,商业用房。
(2)选房原则
①按照先签约且按期腾空先选择的原则进行,具体选房办法另行公告。
②按照可安置面积就近上靠原则,选择产权调换房屋。
③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的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不小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但被征收人要求小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除外。
(3)价差结算
非住宅房屋:按被征收房屋价值与产权调换房屋市场评估价值结算。
异地安置住宅房屋:按被征收房屋价值与产权调换房屋市场评估价值结算。
回置住宅房屋:被征收房屋价值按市场评估价确定,符合条件的,分别给予以下产权调换房屋结算优惠:
①等面积部分结算优惠
产权调换房屋面积等同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部分(不含附属房[1]面积、“住改商”面积)按市场评估价下浮20%结算。
②上浮安置面积结算优惠
产权调换房屋设置电梯的,考虑到公摊因素,每户可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不含附属房面积、“住改商”面积)的10%享受上浮安置面积,上浮安置面积不足6平方米的,可按6平方米,上浮面积内电梯公用部分面积计入房屋面积,不支付房款,其余面积按4000元/平方米结算,再超出部分面积按市场评估价结算。未在规定期限内签约的,取消上浮安置面积结算优惠(电梯公用部位面积除外)。
③托底增购面积结算优惠
被征收房屋面积小,上浮后安置面积仍不足60平方米,可增购至60平方米,增购部分按市场评估价下浮20%结算。
经联合确认小组认定“住改商”的被征收房屋,符合享受托底增购面积结算的,需托底增购面积中“住改商”部分面积不享受下浮20%结算优惠。
④同一被征收人在此次征收范围内有二户以上合法住宅房屋的,只能享受不超过二次的上浮安置面积结算优惠和托底增购面积结算优惠。
(二)相关补偿、补助、奖励的标准
1.房屋价值、装修及附属物补偿
房屋(含土地)和装修及附属物的价值由依法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依法评估确定。
2.搬迁费
(1)住宅房屋: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在60平方米以内(含60平方米)的搬迁费为2000元/户;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大于60平方米的,超过部分按10元/平方米计发。
(2)非住宅房屋: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30元/平方米计发。被征收房屋内有中央空调、自动扶梯、机械设备等大型设施及大型生产设备的,其搬迁安装费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或评估机构确定。
(3)支付次数:选择货币补偿的,支付1次搬迁费;选择产权调换的,支付2次搬迁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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