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临时建筑拆除是否给予补偿的问题,有关法规有明确规定。《拆迁条例》第17条规定:“拆除违章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时应当补偿。”《补偿条例》第24条也规定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某市城市管理办法》第39条规定:“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照其面积的建设、安装造价结合剩余期限给予补偿。”因此,是否给予补偿及补偿多少,关键要看房子的批准期限。当然,临时建筑的批准期限到期时,是可以申请延期的。《某城市建设临时用地和临时管理暂行规定》中有具体规定:“临时用地和临时建设工程使用期应限制在2年以内,因特殊情况延长使用期的,应在期满前2个月向原批准机关提出延期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延期使用。”但是,延期使用同样有一定期限,一般经申请可批准延期使用1年,到期后可再申请延期。如果最后一次延期申请未被批准,那么到期后就应该拆除。如果此时恰遇拆迁,当然不会给予补偿。
因此,拆迁部门限期拆除且不给补偿,也许正是这种情况。如果房子确实未到使用期限,那么就应当获得适当补偿,具体办法是按照建筑面积的建设、安装造价结合剩余期限给予补偿,而建设、安装造价的确定需由有关单位进行评估。《补偿条例》对临时建筑的具体补偿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在《补偿条例》实施后的征收实践中,可参照上述标准执行。如果依法应予补偿而征收部门不予补偿,或者对补偿款有异议,那么可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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