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6月16日,屏山法院调解审结一起因修建移动公司基站征地引发的占地补偿纠纷。
2003年3月10日,屏山县福延镇新柏村村民曾某将其承包地“大六谷”(小地名)1.8亩转让给杨某经营果树。杨某投资兴建起了李子园。2009年1月,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宜宾分公司委托屏山县国土资源局对修建移动基站统一征地。
屏山县国土资源局统一征地服务所在征用了曾某转包给杨某的李子园的部分土地120平方米用于建设基站,并按照征地补偿标准给付了曾某500元,曾某将500元转交杨某,杨某以不足以赔偿损失而拒绝接收。2009年4月22日,杨某以移动公司为被告,请求按照征地补偿16倍标准赔偿22400元。
屏山法院受理后向原告进行了诉讼释明和解释征地法律政策,并主持调解,原告杨某与移动公司达成协议:由移动公司补偿杨某900元,杨某放弃其他诉讼请求。该起纠纷得以圆满解决,不仅保护了群众的合法权益,也维护了“三电”建设的正常秩序,保证了屏山迁建工作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