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章拆迁是怎么界定的?北京楹庭律师团介绍说,同时拆迁条例中明确规定违章建筑不予补偿,这一规定可以说是无数名为“拆违”实为拆迁的血拆案件的法律根源。现在在拆迁中弱势群体的财产被疯狂掠夺的同时也促使了腐败的滋生,引发了众多社会矛盾,非常不利于房屋拆迁工作过程中社会的稳定。笔者认为这一问题的原因可以归结为以下三方面的内容:
一、无证房屋或证件不齐全的房屋不等于违法建筑
《物权法》第30条规定,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此规定确立了建筑物权,无证房屋或是证件不齐全的房屋不必然就是违章建筑。是否是“违法建筑”,要分别从土地使用、用地规划、工程规划、施工许可、竣工验收、装饰装潢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环节分析。
要特别指出的是,同时在在违法建筑认定的问题上应当严格依照第30条的规定理解,而“依据法律规定应当无偿拆除”的才应当是“不予补偿的违章建筑”。
二、集体土地上的小产权房不应被认定为违法建筑
同时在在于我国限制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通,非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购买的这类房子就被叫做小产权房。因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这个揉合了身份权和财产权的主体拥有宅基地的使用权,他们可以占有、使用、收益,但没有自由处分土地使用权的权利。
三、违章建筑的认定应当经过法定程序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介绍说,法定的违章建筑,应当是指经过法定程序被认定为违章建筑的建筑物。违章建筑的认定行为本身应当是一种行政处罚行为。同时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从房屋主体结构建成之日起2年后,就不能将其认定为违章建筑。根据行政处罚法中的程序性规定,即经过:(1)调查询问、现场勘验;(2)责令停止违法行为;(3)行政处罚事实和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这四个程序后方可将一个建筑物称为违章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