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会依照县政府对景区环境整治的要求与各商户签订了补偿,而李某未按照协议的约定将房屋腾出交与村委会,影响到环境整治工作。近日,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对某村委会诉李某一案作出判决,法院判决李某于判决生效后7日内将房屋内的物品腾清。
法院查明,2007年10月,延庆县政府作出关于龙庆峡景区周边环境综合整治的批复。原告依据该批复的要求,以拆迁方的身份与被告李某就房屋拆迁事宜签订了货币补偿协议书,协议约定:被告于协议签订之日起5日内将房屋腾清,逾期未腾空的不享受提前搬家奖励。协议期限届满后,被告未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搬迁义务。原告村委会遂诉至延庆县法院,要求被告李某按照双方签订的履行义务。
被告李某在案件审理中,经法院合法未到庭参加诉讼,法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的货币补偿协议书,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有效协议,应按照协议的约定全面履行义务。被告未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属违约行为,故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被告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视为其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130条及《》第60条的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