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不再当拆迁人
条例修改建议稿规定:各级人民政府投资进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旧区改造或者实施土地储备,需要拆迁城市房屋的,应当通过招标的方式确定拆迁人。人民政府及其设立的临时机构不得作为拆迁人。这是一个很重要的转变,政府退出了商业性开发的历史舞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再作为拆迁人,这既有利于市场行为的规范,也把政府作为独立于拆迁人、被拆迁人和开发商三者之外的管理者和中立者,更符合市场经济的发展规律。
房屋评估价谁说了算
原条例规定,拆迁人和被拆迁人要订立《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要求协议中约定补偿金额,但往往在现实中被拆迁人和拆迁人很难达成协议。修改建议稿对达不成协议的情况作了规定。
如果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不能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时限内协商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应当协商确定一家房地产估价机构,根据评估机构评估的结果,协商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如对房地产估价机构的选定意见不一致,拆迁人、被拆迁人可自行委托房地产估价机构进行评估,分别委托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对拆迁房屋价值的估价差异范围在5%以内的,以较高的估价确定拆迁房屋的价值;如果经评估后仍不能协商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拆迁当事人可以向市、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裁决;如果拆迁当事人对行政裁决不服,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评估价格实行公示制
修改建议稿新增规定,拆迁房屋的房地产评估价格实行公示制。房地产评估机构应当将被拆迁人的姓名、拆迁房屋的评估因素、评估依据、评估价格等主要情况,在被拆迁地段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0日,以便接受社会监督。
修改建议稿还规定,房地产估价机构违规评估的,其出具的评估结果无效。这些在以前的条例中都没有作出规定。
拆迁人无权强制拆迁
修改建议稿中修改的内容规定,拆迁人不得强行拆除被拆迁人房屋。如果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已达成协议,被拆迁人不搬迁的,拆迁人可依法向有关部门申请强制执行;如果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达不成协议的,可按规定申请裁决。赵建纲说,这一规定体现了拆迁人和被拆迁人是两个平等的主体。
赵建纲告诉记者,这次修改条例要解决的核心问题,仍是补偿安置问题,法制委本着“公平、公正、等价有偿”的市场经济原则修改条例,既不让群众吃亏,也不让开发商增加拆迁成本。因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不仅涉及大中城市,还涉及县城改造、小城镇建设,在使城市改造、建设再上一个规模时,既要在拆迁补偿安置过程中保护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双方的利益,还要使这项工作在政府的监管下得到规范。希望社会各界人士给省人大法制委提出更多的意见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