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注意的事项
征收入和被征收入在需要临时周转和过渡的时候,征收入与被征收入应当在征收协议中明确周转和过渡的期限。临时周转和过渡的期限是征收入在安置用房不具备住用条件的情况下安排被征收入周转和过渡的期间,即安置用房的建设期间。所以临时周转和过渡的期限实际上是被征收入将旧房交由征收人拆除之日起至搬迁到提供的新的时间。
临时周转和过渡的期限可以由房屋征收部门和被征收入在征收协议中协商确定。当房屋征收部门和被征收入因征收周转和过渡期限经协商达不成协议时,房屋征收部门可以申请作出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在征收补偿决定中确定周转和过渡期限。
被征收入不能自行或者不愿意自行安排周转和过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为被征收入提供周转用房。
(1)周转用房地点的选择。对于征收中不能自行周转的被征收入,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为其提供周转房。一般情况下,房屋征收部门在为被征收入安排周转用房的地点选择方面应当遵循以下两个原则。
一是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充分与被征收入就周转用房的地点进行协商并尊重被征收入关于周转用房地点的选择。
二是要考虑到有利于被征收入在临时周转和过渡期间的生产和生活的需求。对于房屋征收部门所提供的周转用房,被征收入可以向征收入表示异议,对于因周转用房的地点经协商双方达不成协议的,房屋征收部门有权利申请作出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作出征收补偿决定。
(2)周转用房的数量的确定。房屋征收部门所提供的周转用房数量, 应当遵循以下四个原则。
一是参考被征收入原来所使用的房屋的面积和自然间数。
二是被征收入的家庭结构和需要周转过渡的家庭成员。
三是征收人为被征收入安置和补偿用房的数量。
四是安排的周转用房要使被征收入分得开、住得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