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所有权
来源:楹庭律师团 |发布时间:2015-01-02 11:26:42|人阅读
国有土地所有权是指 代表全体人民对其所有的土地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并排除他人非法干涉的权利。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下列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 所有: (一)城市市区的土地; (二)农村和城市郊区中已经依法没收、征收、征购为国有的土地; (三) 依法征用的土地; (四)依法不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滩涂及其他土地; (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 (六)因 组织移民、自然灾害等原因,农民成建制地集体迁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属于迁移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土地管理法》第八条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 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 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国有土地是指由 享有土地所有权的那一部分土地。 是国有土地唯一和统一的所有者。唯一性和统一性是我国一切 财产所有权主体的基本法律特征。 所有土地主体的唯一性决定了除了 以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成为国有土地的所有者。国有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和个人使用,但无论是何种性质的使用,都不能改变国有土地的所有权性质。 所有土地主体的统一性,要求只有 才能行使 土地的所有权,其他任何单位非经 授权或批准,不能行使 土地所有权中的任何权能。 根据法律和我国现行的政权体制,中央人民政府即国务院是 所有土地的唯一代表。《土地管理法》第2条规定:“ 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 行使。”国务院代表 依法行使国有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在具体形式上,可以由国务院直接行使,也可以委托地方人民政府或国有公司行使。 在法律上明确国务院是国有土地所有权代表,一是表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不是国有土地所有权代表,只能根据国务院的授权处置国有土地;二是明确国有土地的收益权归中央人民政府,国务院有权决定国有土地收益的分配办法;三是赋予中央人民政府对国有土地资产的经营管理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