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城市建设的不断发展,国有土地不能满足城建的需要。在这种情况下,各地也相继出台了农村房屋拆迁条例或者办法。那么,农村房屋拆迁到底应该如何补偿呢?
在实践中,主要有两种补偿方式。
种,用土地征收的方式,将农村土地征收,将宅基地上的房屋作为附属物进行补偿。
第二种,是根据地方出台的农村房屋拆迁条例或者办法进行拆迁补偿。
笔者,在这里从法理及实践的角度来分析这两种补偿依据的合法性及合理性,供大家在维权时进行参考。
先,从法理的角度进行分析。
我国的宪法、物权法,对征地的条件及征地补偿做出了明确的规定。该规定均强调的是为了公共利益,对私人财产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征收或者征用。从这个角度来讲,以土地征收的方式对房屋以附属物方式进行补偿,似乎是有法律依据并且比较合理的。
那么各地出台地方性的条例、办法对农村房屋按照地方性规定进行补偿的问题,是有背于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的。根据我国的宪法、物权法是要充分保护私人财产,立法法明确规定了关于对私人财产的征收只能由法律做出规定,而关于对农村房屋拆迁及补偿事宜,我国没有任何法律做出过规定,而地方出台相关条例、办法,并且按照地方的规定对房屋进行拆迁补偿,也就失去了法律基础,是一种越权行为。但是,城市建设发展,确需征收土地、征收农村房屋,也需要有相关的规定进行有效的调整。所以 出台拆迁条例或者出台一部针对农村房屋拆迁的法律目前来讲也是非常需要的。
下面,笔者就以土地征收、及各地方出台相关条例、办法进行补偿在实践中的情况进行一些阐述。
实践中,如果以土地征收对农村房屋拆迁,往往对房屋不进行评估,而是无论是新建的房屋还是已经建造几十年的房屋,无论是砖木结构的房屋还是其他结构的房屋,也无论房屋的装饰装潢怎么豪华,都按照一个标准进行补偿,套用公示计算得出一个补偿结果。这样使得争取合理补偿,也由此引发了被拆迁人大量的上访,不利于社会的稳定。
那么以地方出台的相关规定进行农村房屋进行拆迁补偿的时候,又往往失去了法律的基础,如果地方性的规定不合理的情况下,很难找到相关的规定进行维权,这种情况下,是否参照城市拆迁条例进行适用。笔者认为,在拆迁补偿规定不合理的情况下,可以按照城市房屋拆迁关于评估的规定,结合农村集体土地的特殊规定来维护被拆迁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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