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损失在拆迁过程中,“企业承租人”的损失范围
1)租金价差损失。企业用地和房屋往往是通过租赁得来,企业拆迁之后都需重新寻找场地,而由于城市土地价格和房屋租金的不断上扬,由此产生的差价也是一笔很大的数字。城市房屋拆迁中体现在房屋租金的上涨,农村房屋拆迁中体现在土地使用权取得费用上涨。
2)停产停业的损失或停止经营的损失。从企业拆迁开始到企业搬往他处重新营业为止,将会经过比较长的一段时间,而企业在这段时间内势必会停止生产、经营。由此也将会产生较大的损失
3)地上附着物的损失。地上附着物包括企业房屋(诸如管理用房、厂房、仓库、职工宿舍等)、机器设备、树木花草、道路、临时建筑等。可以搬迁的,折价补偿;不能搬迁的,则需全部补偿。
4)搬迁费用及设备重新安装费用、设备测试费用。
5)解聘员工的安置补偿费用。如果因为拆迁导致了企业员工被解聘,势必会因此产生相关的安置费用,具体的根据企业与员工所签订的劳动合同而定。
6)无形资产损失。企业的无形资产可以分为四类:“知识产权类、契约权利类、关系类、综合类。
2、停产停业的归属在《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相对详细,本案土地最终是征地,补偿应适用《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其第三十三条规定:因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经济损失的,拆迁人可以结合被拆迁房屋的区位和使用性质,按照规定标准给予一次性停产停业综合补助费,《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助费有关规定》规定:属出租非住宅房屋的,对承租人的停产、停业损失,由被拆迁人按照双方协议约定给予补偿;双方没有约定的,由被拆迁人参照前款规定的标准对承租人给予适当补偿。
3、要求房屋拆迁裁决机关就停产停业损失进行裁决的权利。
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行政审判适用法律问题的解答(四)之意见,承租住宅房屋用于经营活动,在房屋拆迁过程中,承租人要求房屋拆迁裁决机关就停产停业损失进行裁决,房屋拆迁裁决机关不予裁决,承租人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房屋拆迁裁决机关进行裁决的,法院应当判决房屋拆迁裁决机关就是否应当给予停产停业损失
【案例】北京某公司实际损失计算清单
1、租金价差损失:960000元
说明:该企业实际使用的场地面积共计2247平方米,由于拆迁必然导致被拆迁人无法在此地经营,金桥恒业现在租的厂房面积地理位置远不如涉拆迁厂区,但租金是200000元,该部分损失计算公式为:(现在年租金—原年租金)×剩余租赁期限(年)=(200000-80000)×8=960000元。
2、停产停业损失:1123503.8元
说明:按照规定营业面积每平方米补偿500元的标准计算,北京某公司营业面积为2247.076平方米,厂房等建筑面积799.456平米,其中包括必要的维修车辆停放硬化场地1448平米,所以应当得到补偿为:1123503.8元。
3、地上建筑物房屋及装修损失:808537.6元
说明:根据《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北京某公司现有建筑面积799.38平方米,出租方房屋为294.12平米,其中该公司建设房屋面积为505.336平米,每平米约1600元,损失价值约8085376元。
4、企业设备搬迁安装、测试费用:按规定799.38×25=19984.5元,实际损失为100000元。
5、员工安置补偿费用:78000元
人数×每人安置补偿费用=13×6000=78000元
6、企业无形资产损失:20万元
北京某公司在拆迁地的经营多年,已经形成无形资产,如固定经营地点形成的市场人气资产、品牌资产、知识产权资产等,均为被拆迁人的合法资产,拆迁时上述资产必然受到损害,所以应得到补偿。按最底的要求20万元。
以上各项补偿共计:347004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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