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企业能不能针对征收行为提起法律程序,在办理这类的企业征收案件过程当中,有很多承租性质的企业,可能会因为不是被征收人,不是行为相对人等原因,有关部门做出的一些行为,可能会侵犯到承租企业的合法权益,承租企业在这类案件中应该怎么办?北京楹庭路永强律师将通过案例来跟大家一起了解下相关的法规。
某交易市场行政诉讼案,2016年9月,徐州某道路工程指挥部发布通知,已经和权属人达成了一致意见,就要停水停电了,请各位租户赶紧搬离。2016年10月区主管部门作出了征收决定,又作出了征收决定补偿方案,确定了征收范围,该市场就在范围内。
2016年9月至11月该公司多次遭到拆除该市场的伸缩门及停水停电,该公司认为,区主管部门是违法实施拆除以及停水停电行为,向市主管部门提起复议申请,请求对区主管部门的违法拆除行为确认违法。
市主管部门作出了复议决定,并送达了当事人。该交易市场不服,所以提起了诉讼。案子后来到了高院,获得了胜诉。那么,高院对这个案子是如何认定的呢?这里有很多法律的点,需要企业注意。
首先,该市场起诉是否超过了法定期限,高院认为,根据一审查明的事实,并未超过法定期限,因为邮件等署名日期等这些原因是并未超过期限的。该公司提起本案的复议是符合主体资格的。市主管部门以该交易市场并非被征收人,且房屋不在被征收地范围内为由,认为该公司不具有赋予主体资格与事实不符,也就是说,市主管部门认为不属于行政相对人,也不是被征收人,不能提起复议。
高院认为这个观点是不对的,首先,区主管部门10月作出的征收决定确定了范围,区主管部门实施违法,在该公告作出前一个月就开始了,包括拆除等等,因此不能以事后的征收决定认定事前的是否合法,显然是不对的。
其次,该交易市场停水停电已经影响了该交易市场的直接的经营权,再次,区主管部门与指挥部拆除市场的伸缩门,阻挡通行,拆除市场门头等行为与市场有直接的关系,而不是说是不是征收被征收人的原因,跟那个没有关系。只要行政行为与行政相对人有直接利害关系,就可以作为是适格的主体,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本案当中,还有一个重要的点,区主管部门是不是能够作为本案适格的被告。本案是诉行政复议不合法,应当以市主管部门为被告,是没有问题的。后来,高院确认了一审的判决,撤销了复议决定,该交易市场获得了胜诉。
这个案子告诉我们承租企业,在企业征收过程当中依然可以获得合法的补偿,可以作为适格的主体,参与到行政补偿,或者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当中来。但是,具体怎么参与,建议向专业的律师团队进行咨询。结合事实依据,适用正确的法律来参与到行政征收、行政补偿或者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中来。
如果说走错路只是觉得自己有理,但是没有一个合适的途径表达的,就不能很好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企业主遇到类似的这种纠纷的时候,建议咨询专业的律师团队,让团队为企业主制定专业的办案方案之后,企业主再决策下一步应当如何去做。
本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具体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