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企业征收过程当中,不仅要考虑合法的原则,也要考虑合理性的原则。北京楹庭路永强律师将通过一个案例来解读:在企业征收时《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合理性原则。
安庆某纺织公司是一个招商引资企业,在2006年时,依法注册并拥有国有土地40亩。到2016年的时候,县主管部门决定对该企业厂房进行征收。
因为高速公路要施工,需要经过这个厂房,所以对该企业进行征收,可是只征收三分之一。该企业认为,公司办公楼包括宿舍以及主要的车间都在这三分之一的范围之内,如果要征收,将面临整个企业无法继续生产。要求统一核算、统一补偿,对企业的损失要整个计算。
但是在2016年,评估公司进行评估的时候,仅对三分之一范围的土地和房屋进行了评估,没有对整体进行评估。因此,该纺织公司对评估报告不满意。但是,有关部门还是出具了补偿决定,公司不服,诉到了中院,后来案件到了安徽省高院。
高院认为,评估公司的选定应当由被征收人来选定,不应当直接由实施单位或镇主管部门来选定,这是不符合评估办法规定的。判决该补偿决定的依据的评估结果是不合法的。
本案例中还涉及到另一个法律知识,合理行政是行政法的基本要求之一,行政法的主要原则有合法性,还有合理性的原则。合理性也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合理行政要求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应当考虑所涉及或影响的因素。
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应当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该公司作为一个整体,涵盖生产、生活、办公等全部需求。有关部门只征收三分之一的土地,即全部的办公楼,实际上已经影响了该公司正常运营活动。
作出房屋征收时,未考虑该因素是不合理的。因此,在行政过程当中,不仅要考虑合法的原则,也要考虑合理性的原则。在该案当中,仅对该纺织公司三分之一范围的征收,已经完全影响到该公司的整个运营,因此,评估应当整体考虑。
安徽省高院撤销了作出的补偿决定,要求有关部门进行重新评估,重新作出补偿决定。因此,各位企业主如果遇到企业征拆,特别是线性工程,如高速公路、铁路、管道等工程。有的时候只占一部分,在处理这类案件时,相关部门的评估就应当遵循合理性原则,对整个厂区的损失进行统一的评估,统一的核准认可。
所以,如果企业在征收过程中,遇到此类的问题的时候,首先要寻找相关的法律支持,找专业的律师团队了解相关法规。
比如在委托评估公司的方面,在是否整体征收评估的方面等等,一定要在全部了解国家的法律政策,甚至高院的一些法律精神之后,再做判断,这样才能更大限度的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