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补偿方式由被拆迁人选择
来源:楹庭律师团 |发布时间:2015-01-02 11:12:16|人阅读
记者从南昌市房管局有关部门获悉,伴随地铁以及城运会配套设施项目的陆续开工建设,南昌即将面临一系列拆迁安置问题。为此,南昌市政府出台了《关于加强和改进房屋拆迁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根据《意见》要求,南昌房管局制定出《南昌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讨论稿)》和《关于推进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建议(讨论稿)》,并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
《关于推进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建议(讨论稿)》提出,设立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听证程序。房屋拆迁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含5000平方米)的拆迁项目,市房管部门在作出拆迁许可决定前,应组织有当地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信访部门代表、市发改委、市规划局、市国土局、市房管局有关代表及拆迁许可申请人、与拆迁项目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群众代表参加的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听证会,听证会报告作为颁发拆迁许可证的重要参考和依据。
拆迁补偿方式原则上由被拆迁人选择。除拆迁法规规定的限制条件外,被拆迁人可自主选择货币补偿或者产权调换。为鼓励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拆迁住宅房屋货币补偿金额按被拆迁房屋市场评估价另加20%确定,并给予3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
建设项目中有住宅建设的,被拆迁人可以选择就地安置或者易地安置。就地安置产权调换应当对被拆迁房屋及所调换房屋都进行市场评估,按照“等值交换”原则结算差价。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属期房的,该期房按同类地段、环境相同或相近的新建商品房价格的95%进行估价。
另外,拆除1985年以后擅自搭建的住宅房屋不予补偿。经区拆迁管理部门核查,被拆迁人确实他处无住房的,可以按照成本价购买一套拆迁安置房。家庭人口3人以下的,购买一套两居室建筑面积60平方米左右的拆迁安置房;家庭人口3人以上(不含3人)的,购买一套三居室建筑面积90平方米左右的拆迁安置房。(丁立明)
◎链接
集体土地可申请法院拆除
《南昌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讨论稿)提出,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经协商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南昌市国土管理部门协调;协调不成的,申请省国土管理部门裁决。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市国土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同时规定拆除违章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土建造价结合剩余使用期限补偿。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产权调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