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诉:对起诉、自诉,做到一律接收诉状,出具书面凭证并注明收到日期.
二受理:接收诉状后,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当场予以登记立案,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应当予以释明;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决定是否立案,在法律规定期限内仍不能决定的,先行立案;对起诉、自诉不予受理、不予立案的,应当出具书面裁定或者决定,并载明理由。
三 审理前的准备:
1、审理前的工作:
(1)送达起诉状副本给被告,被告提出答辩,并将答辩状副本送达原告。
(2)告知原被告的诉讼权利和合议庭的组成人员
(3)审阅诉讼材料,调查收集必要的证据。(人民法院自行收集证据的范围)
(4)当事人的追加。
四 开庭审理:
1、时间:答辩期届满并做好必要的准备工作后进行
2、程序:开庭前用传票通知当事人,并通知其他诉讼参与人。
3 确定开庭日期:开庭前公告当事人的姓名、案由以及开庭的时间、地点。
开庭审理:
(1)准备开庭:
书记员查明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
书记员宣布法庭纪律
审判长核对当事人
宣布案由以及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口头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和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
(2)法庭调查:当事人可以提出新的证据;可以要求法院重新调查证据、鉴定或勘验,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当事人陈述:原告、被告、第三人、诉讼代理人的顺序进行
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归纳本案争议的焦点和法庭调查的重点,并征求当事人的意见。
证人出庭作证(证人如果不能出庭,经法庭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语言,由法庭宣读;受诉法院委托外地法院代为询问证人的笔录应当在法庭上宣读)
经审判长许可,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有权向证人发问,证人应当如实作答
当庭出示物证、书证和视听资料当庭宣读鉴定结论 鉴定人向法庭宣读鉴定的方法和经过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经法庭许可,可以向鉴定人发问
法庭审判人员或者勘验人员当庭宣布勘验笔录,拍摄的照片或绘制的图表,应向当事人出示,当事人经法庭许可,可以向勘验人发问
法庭调查结束前,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应当就法庭调查认定的事实和当事人争议的问题进行归纳总结,分别寻问当事人、第三人、诉讼代理人是否还有意作最后陈述。
不能当庭认证的证据,可以休庭合议后再予以认定,合议之后认为需要继续举证或者进行鉴定、勘验工作的,可以在下次开庭质证后认定;如果认为此次法庭调查,未能查清案件有关情况,法庭可以决定第二次开庭,法庭决定再次开庭的,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对本次开庭情况进行小结,指出庭审已经确认的证据,并指明下次开庭调查的重点。如果认为案件事实已经查清,必要的证据已经齐备,即可宣布终结法庭调查,进入法庭辩论阶段
(3)法庭辩论
双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进行辩论
审判长按原告、被告、第三人的顺序征求各方最后意见
(4)评议:
法庭辩论结束后,审判长宣布休庭
进入评议时进行评议,实行少数服从数的原则
评议的情况应当如实制作笔录。评议笔录不准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查阅、复制
评议毕,审判长宣布继续开庭当庭公开宣布判决结果,10日内向当事人发送判决书;或定期宣判,在宣判后立即发
给判决书。要告知当事人的上诉权利、上诉期限、上诉法院。
1、什么叫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俗称“民告官”,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
2、起诉应符合哪些条件?
起诉应符合以下条件: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且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3、本院受理的行政案件的范围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属于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但对下列行为起诉的,不属于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
3、起诉状包括哪些内容?
起诉状应几名下列事项:
(1)当事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电话、邮编;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2)诉讼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
(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4、除了提交起诉状外,还需要提交哪些材料给法院?
递交起诉状时,原告为公民(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原告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提交工商登记材料、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有委托代理人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被告应提供组织机构代码。
5、第一审法院决定立案的时间有多长?
第一审法院立案庭收到起诉状后,经审查符合起诉条件的,在7日内立案,并向原告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等相关材料;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因起诉状内容欠缺而令原告补正的,立案期限从补正后交人民法院的次日起计算。
行政案件立案登记流程参照民事案件立案登记流程进行审核和处理,并在审核中重点把握下列问题:
(一)审核行政起诉状
行政诉讼以行政机关为被告,行政起诉状应当记明行政机关的名称、住所等信息;诉状应当记明请求法院保护其合法权益的内容和范围;诉讼请求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应当写明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方式、经过和后果,诉讼请求与事实理由之间具有关联性。
(二)审核起诉证据
除审核原、被告的基本身份材料和与起诉事实相关的证据材料外,还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章和第三章关于受案范围和管辖的规定对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法院管辖进行审核,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四十六条和四十七条的规定对起诉期限进行审核。
(三)审核受理
1、经审核,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当场登记立案;
2、经审核,当场难以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诉状,予以登记,出具收到诉状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3、7日内无法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先行立案并将案件移交行政审判庭审理;
4、经审核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并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
一、流程图
起诉:准备资料(1、诉状正本,并按被告人数提供诉状副本;2、与诉讼请求相关的证据材料;3、原、被告诉讼主体资格证明)‥‥‥→立案‥‥‥→送达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庭前准备(1、证据材料展示、交换;2、办理保全、委托司法鉴定、评估、审计等事宜)‥‥‥→开庭审理‥‥‥→结案‥‥‥→归档
二、办理时限
(一)提起行政诉讼应符合以下条件:
1.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4.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二)行政案件的起诉,在收到起诉状及相关材料后七日内决定立案或者裁定不予受理。
(三)立案同时由计算机自动随机分案到行政庭的案件承办法官。
(四)立案后五日内向原告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等诉讼文书,向被告(第三人)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和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并向各方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被告在十日内提交答辩状的,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发送答辩状副本。
(五)行政案件应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合议庭在开庭前,应完成审查诉讼材料,调查收集证据等工作。
(六)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应当在十日内作出移送管辖或驳回管辖权异议的裁定;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的,合议庭应当在回避申请提出后五日内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并通知当事人,申请复议的,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决定并通知当事人;原告申请停止执行被诉行政行为的,应在申请提出后三十日被作出是否停止执行的裁定;当事人申请保全证据的,合议庭应当在五日内决定是否保全。
(七)一审行政案件在立案后四十日内开庭审理,有其他情况需要再次开庭的,依相关规定办理。
(八)当庭宣判的,应在最后一次开庭后十日内发送裁判文书;定期宣判的,应当在宣判后当即送达裁判文书。
(九)一审行政案件应当在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形需要延长的经报请批准的除外。
(十)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应当向上诉人送达交纳上诉费通知书,并在五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被上诉人在收到之日起十日内提交答辩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副本送达上诉人。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答辩状,应当在五日内连同全部卷宗和证据,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被上诉人不提交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在答辩期届满后五日内,将收到的上诉状连同卷宗和证据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
上诉人逾期未交纳上诉费用的,应由一审承办人作出说明,并随上诉卷宗一并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由第二审人民法院审查作出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裁定书。
(十一)案件的文字资料和电子资料应在结案后六十日内归档;当事人上诉的,应在二审法院退卷后三十日内归档。
一、流程图
本院决定再审(或上级法院指令再审)‥‥‥→立案‥‥‥→送达:案件是受理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庭前准备‥‥‥→开庭审理‥‥‥→结案‥‥‥→归档
二、办理时限
(一)应在收到再审决定书或再审裁定书和原审卷宗后七日内登记立案。立案同时由计算机自动随机分案到审判监督庭的案件承办法官。
(二)民商事、行政再审案件在立案后五日内向当事人送达再审裁定书或再审决定书、受理案件通知书、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文书。
刑事再审案件至迟在开庭审理前三十日内(重大、疑难案件在开庭审理前六十日内)向同级人民检察院送达再审决定书、申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审理前三十日内向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送达再审决定书或抗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审理前十五日内(重大、疑难案件在开庭审理前六十日内)通知辩护人查阅案卷和准备出庭。
(三)民商事、行政再审案件在开庭审理前三日内向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送达传票、出庭通知书。
刑事再审案件在开庭审理前七日内通知人民检察院,传唤原生效判决被告人、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审理前七日内送达。
(四)民商事再审案件在举证期限届满后二十日内开庭审理,至迟不超过立案后六十日内开庭审理;行政案件在立案后四十日内开庭审理;刑事再审案件立案后七十日内开庭审理,重大、疑难案件在立案后九十日内开庭审理。有其他情况需要再次开庭的,依照相关规定办理。
(五)当庭宣判的,刑事案件应在最后一次开庭后五日内发送裁判文书,民商事案件和行政案件应在最后一次开庭后十日内发送裁判文书;定期宣判的,应当在宣判后当即送达裁判文书。
(六)刑事再审案件应当在三个月内审结,需要延长的,不超过六个月。民商事、行政再审案件应根据再审适用的不同程序分别执行第一审或第二审审理期限的规定,需要延长的经报请批准的除外。
(七)当事人对再审裁判不服提出上诉的,按照第一审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的相关规定。
(八)案件的文字资料和电子资料应在结案后六十日内归档;当事人上诉的,应在二审法院退卷后三十日内归档。
一、流程图
提出执行申请
1、执行申请书正、副本
2、生效法律文书及生效证明
3、申请执行人的主体资格证明
4、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立 案
送达:执行通知书等——>调查财产状况——>采取强制措施——>查封、扣押、冻结等
处 分
拍卖、变卖或以物抵债等——>发放案款或由申请人——>接收被申请人财产
结 案
归 档
二、办理时限
(一)在收到执行申请书后七日内决定立案或者裁定不予受理。
(二)审查非诉行政案件的申请,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受理并通知申请执行人,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行政庭应当自立案起三十日内对非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
(三)立案同时由计算机自动分案到执行局。
(四)执行人员应当在接收执行案件后三日内向申请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五)执行人员应在立案后六十日内完成对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调查,并对已查明的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或者对被执行人采取搜查措施。
(六)在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后九十日内,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被执行人财产以拍卖、变卖或者其他方式进行处分,向申请人发还执行案款或者由申请人接收被执行人的财产。
(七)执行案件应在立案后六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件应当在立案后三个月内执结。
(八)执行案件如遇特殊情况需延长执行期限的,执行人员应当在执行期限届满前十日内提出延期结案申请。
(九)案件的文字资料和电子资料应在结案后六十日内归档。
来源: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