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不移转占有而作为债务履行担保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可就该财产折价或者就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在抵押法律关系中,享有抵押权的人为抵押权人(亦即债权人),提供抵押财产的人为抵押人,供作担保的财产称为抵押财产。
2012年,河南某市有关部门给A公司颁发了土地证,土地证是21800平米,用途为工业,2013年,A公司出让国有土地部分给B公司。因为A公司将部分土地卖给了B公司,双方共同办理了相关的登记资料,并办理了土地证。2015年,A公司以B公司在办理登记时提供了虚假的房屋所有权证为由,要求撤销相关的土地证。一审认为土地证不应该撤销。A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征收设有抵押权的房屋应该如何处理?那么,在征收设有抵押权的房屋,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房地产抵押规定就抵押权及其所担保的债权的处理问题进行协商。
抵押人与抵押权人达成书面协议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协议对征收人给予补偿。达不成协议的,房屋征收部门对被征收人实行货币补偿的,应当将补偿款向公证机关办理提存。
对被征收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抵押权人可以变更抵押物。
法院认为,虽然颁证存在一些错误,作为抵押物的土地证被撤销不应当影响银行抵押权,市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办理土地证的相关手续后,对其进行重新或者变更抵押登记,所以,抵押权是不应当被剥夺的。
虽然B公司取得的土地所有权证存在违法之处,但在无确凿证据证明银行在明知B公司违法办理被诉土地使用权证而恶意取得涉案抵押权的情况下,银行仍可善意取得涉案不动产上所设抵押权。
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按照所有权调换形式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明确约定拆迁人以位置、用途、特定的房屋对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安置,如果拆迁人将该补偿安置房屋另行出卖给第三人,被拆迁人请求优先取得补偿安置房,应予支持。
明确被拆迁人对拆迁还建房享有的特种债权优于买受人的期待物权,同时,最高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也明确规定,建筑工程承包人对工程款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但其享有的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
可见,因被拆迁人对拆迁还建房享有优先权优于买受人的期待物权,买受人的期待物权优先于工程承包人对工程款享有的优先受偿权,工程款的优先受偿权又优先于债权人对不动产享有的抵押权。
《物权法》一百八十五条规定,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据此,抵押权的设立,系由当事人之间设立抵押权的合意与抵押登记两个法律行为共同构成,抵押权自抵押登记时起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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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