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的被告是被原告起诉指控侵犯其行政法上的合法权益和与之发生行政争议,而由人民法院通知应诉的行政主体。行政诉讼的被告不是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而是行政机关本身。那么如何确认行政诉讼的被告?下面在本文详细介绍。
根据行政诉讼法和最高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确认行政主体作被告的情况如下:
1、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作被告。
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作被告主要有以下几类: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2)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2、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作被告。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起诉前,先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复议或选择了先行复议,而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即视为复议机关作出了新的行政行为,所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时,就必须以该复议机关为被告。
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3、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该组织是被告。
有的组织原来不具有行政管理职权,但法律、法规授予了它在某一行政事务方面的管理权,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如认为该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应以该组织为被告提起诉讼。
4、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作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行政诉讼法26条规定:“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例如:乡政府委托某村民委员会行使某项行政职权,该村委会按照委托的权限作出某一行政行为,行政相对人对此不服的,必须以该乡政府为被告提起诉讼。这就是行政法上的“权利可以委托、责任不能豁免”的原则的具体体现。
5、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作出行政行为的,该行政机关是被告。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应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但是,有的法律、法规对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有作出行政行为的授权,在此时,可以比照“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直接以该内设机构为被告。
6、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在作出某一行政行为后,该行政机关被撤销的,法律规定,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作为被告。
相关法条链接
行政诉讼法
第二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