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现在的意见是撤回儿子沈有亮对该执行案的代理权,一切事情由我自己与镇里、村里处理,我可到法院撤销执行申请”,申请人沈松林深有感悟地对浮梁法院执行干警说。
1981年联产承包中,当时的朝阳三分场(现为浮梁县浮梁镇教场村委会)发包给沈松林11.17亩水田。1986年,沈松林携全家到蛟潭办炼油厂,因劳力不足,就找到周恩生(原村小组长),表示愿将土地交回组里处理,组里即将土地确定分别给张富生9亩,方影生0.68亩,周恩生1.2亩。教场村委会在此后的收缴三提五统及农业税任务时,均直接向该三户收取并以三户的名义登记造册。
1998年进行了第二轮承包,教场村委会以上年的收缴任务田亩数为依据发放了第二轮承包证,并于2004年签订了承包合同。2004年底至2005年初,沈松林通过其子沈有亮找到张富生(现组长)要求退还其原承包田11.17亩,经村委会,镇政府及农经局多次协调,双方均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故沈松林将教场村委会列为被告,张富生、方影生、周恩生列为第三人诉至浮梁县法院,请求法院判决教场村委会等返还承包土地11.17亩。2006年4月6日,浮梁县法院经审理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判令教场村委会、张富生、方影生、周恩生返还沈松林的承包土地11.17亩。教场村委会不服,上诉至景德镇市中级法院,市中级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07年1月30日,沈松林就此案生效判决向浮梁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承办人向四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后,教场村委会提出了执行异议,认为法院判决没有查明事实,适用法律也存在错误,并且其判决内容也不清楚、不具体,致使村委会难以执行,故承办人对该案的执行一度陷入困境。在执行环境 为复杂的情况下,执行的进展很不乐观,申请人沈松林以法院未执行到位为由上访至县政法委、市政法委。
7月26日,承办人召集双方当事人以及浮梁镇相关领导就本案的解决进行了协调,由于本案所涉及的承包土地历史比较长,而且情况复杂,若严格实现判决结果显然存在很大的难度,在村委会提出其他替代性条件的情况下,申请方(代理人出席)仍坚持要足额土地,双方僵持不下,因此该协调会未取得应有的效果。8月2日,承办人再次找到申请人沈松林,对其讲明了案件执行的实际情况,表明了被执行人的态度,被执行人在了解到情况后表示要撤回其儿子沈有亮的代理权,撤销本案的执行申请,要求一切事宜由自己与浮梁镇、教场村处理。8月6日,沈松林撤销了执行申请,此案以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而被依法裁定终结。
在此案的执行过程中,市政法委对执行的进展情况 为的重视,8月7日市政法委领导专程到浮梁法院了解了此案的执行情况,并对该案的执行工作情况表示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