楹庭企业拆迁专业律师团首 席律师,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高 级合伙人路永强律师,跟大家探讨国有土地收回应当如何补偿。
企业拆迁专业律师团自2002年成立到现在已经十多年了,在这期间做了多起国有土地提前收回,面临补偿的纠纷。关于国有土地未到期提前收回的,法律规定有很多,比如《土地管理法》第58条,如果满足一下这几项的规定,可以将土地收回。
《房地产管理法》第20条,还有《物权法》都对国有土地提前收回进行了一些规定。一般大家所困扰的是如果收回应当如何补偿,在这里提到的行政补偿而不是行政赔偿。应当如何补偿?我们通过一个案例来了解,苏州某房地产公司和苏州市国土资源局之间,关于提前收回国有土地补偿的一个纠纷。诉讼打到了高院,高院作出了行政裁定书。该裁定书中,对于《土地管理法》第58条规定的适当补偿规定有详细的说明。
《土地管理法》第58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或者是实施城市规划,旧城改造需要调整使用土地,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应当给予适当的补偿。适当补偿应当如何补偿,在该裁定书中就明确参考市场地价,也就是土地的市场价格。何时的市场价格,应当按照收回决定作出之日土地市场价格。包括招、拍、挂的价格,或者市场一些交易过程中转让的一些市场的实际价格。按照这个一般可以聘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因此,一直困扰大家的适当补偿是如何补偿,就有了明确的界定。就是参照市场价格,可以聘请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机构可以采取市场比较法等等一些评估方法,根据土地的用途,开发程度,区域,位置等等情况进行一个评估。
在遇到国有土地被收回,不知道该如何补偿的时候,可以向专业的律师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熟悉了解相关的规定,更好的维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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