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来计划一起拆迁,结果旁边的项目已经开建了,我们的楼还没拆掉,”居民王女士指着楼旁边的工地无奈地说,“就是因为有一户不签字,整栋楼拆不掉。”“开发商补偿80多万,他非要150万,”另一位居民说。
近日,有居民称所住的20多年老旧楼房好不容易盼来拆迁,却因一户居民李明(化名)不满拆迁补偿方案拒绝在协议上签字而搁浅。为了让李明签字,27户居民甚至打算自掏腰包凑40余万元补偿“钉子户”。
14日下午,记者到现场采访了解到,目前小区居民大多数已搬离小区,但李明仍态度坚决,不接受补偿方案,相关各方束手无策,拆迁陷入僵局。(来源齐鲁晚报)
这篇文章成功的引起了关注,从标题到内容,很多不解之处,不论《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与补偿条例》还是《土地管理法》,都规定了因公共利益可以实施征收的法定条件,也就是在符合法定条件下,征收具有强制性,当然因为具有强制性就有严格的程序要求,如果符合程序要求,“不签字”最终的结果是司法拆除。
而这件事为何会出现“居民”要凑“40万”给“钉子户”?从文章里可以看到,居民说“开发商补偿80多万”,法定的征收严禁“开发商”介入到征收程序,如果介入则属于违法征收,或者如果介入那可以是商业买卖,就像我们买卖二手房一样,一方愿意卖一方愿意买,则成交,这个不能以“征收”“拆迁”强制手段进行。从法理角度,我们给大家普及个法律常识。
对于被拆迁居民来说,我们暂且说是被拆迁,也许真的是商业买卖,一个老旧小区由于居住条件差、居住环境差,很多人都迫切想搬走,想改善生活条件,这是符合公共利益的需求,以此需求出发按法律规定走征收程序、报批、听证、选评估机构、出征收补偿方案、公告.....就可以了。
如果居民认为征收补偿不满意,不合理可以寻求法律救济,如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如果在法定期限内不复议和不诉讼,过期之后征收方按照法定程序拿批准征收的手续和补偿方案提交到法院申请司法拆除,法院审核资料符合法律规定的手续就可以裁定司法拆除,也就是合法的拆迁,不会出现“钉子户”这种情况。
从文章里看到,这栋楼真是又老又旧,而且这户人家又是2017年买的,买到手也只有2年多时间,虽然自己开个诊室,但在这种老旧房子里住着想必也不是很舒服,我们也知道一般一层房子比高层都便宜,如果带个院子还能弥补一下缺点,所以自己可以衡量一下,80万或者加上大家凑的40万,总共120万,是不是已经远高于该房子的市场价了,毕竟这房子住着不舒服,转手又很难。
如果符合市场价值,就符合拆迁补偿的法定标准了,没必要为一时之气,也要理性考虑,毕竟所有人都签字也代表了大家伙认可了补偿标准,而且27户拿出自己的补偿安置费补贴一家,希望能达成拆迁安置的意向,可见大家真的受够了“旧房”的折磨。
法理也好,情理也罢,我们不仅要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还是社会成员之一,自己的利益和群体利益相互考虑才能让生活环境更和谐,让自己也住的更舒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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