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楹庭刘云律师跟大家一起探讨关于“住改非”如何补偿的问题,什么是“住改非”?产权登记规划用途为住宅,但是实际上该房屋用于了经营活动,且依法取得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等相关的营业手续,对“住改非”进行认定,需要从以下几个客观方面来进行考量。
主要包括营业执照、税务登记以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公共卫生许可完税证明等房屋租赁协议,房屋实际使用情况以及实际用于经营的时间等。也就是说,住房改为非住房,在征收过程中如何才能够认定为是“住改非”的房屋跟房屋用于实际经营的时间也是有相应关系的。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规定,产权登记,产权证记载为住宅用房实际用于经营的,从房屋性质上属于住宅,一般应当以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进行评估核定价值。但已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应当根据经营情况,经营年限以及纳税等实际情况,按照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给予适当的停产停业损失。
在我们征收过程中,对于“住改非”一些地方性,地方主管部门规章也有明确的规定,比如说《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有规定,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自行改变居住房屋的居住用途为经营用途的,应当根据住宅房屋给予补偿,但本办法公布之前住宅已经作为商业门面房使用的,以“住改非”来认定,补偿是实际用于经营的部分,可以给予适当补助。补助的原则是不超过商业门面房与住宅房屋市场评估价值差额的百分之五十。也就是在低于商业门面房,高于住宅的这样的补偿。
包括沈阳市对于“住改非”也有相应的规定,都是在高于住房,低于商业门面房。因为房屋的性质实际上已经用于了“住改非”,所以对于我们被征收人,如果存在这种情况,应当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来进行认定,参考当地的详细的一些规章制度。
比如说,像《哈尔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也规定,拆迁的住宅房屋用做经营性的,符合下列条件的,货币补偿金额按照房屋的补偿评估金额和非住宅房屋拆迁的评估金额平均值的规定进行确定。所以我们被征收人需要明白的是,“住改非”并不是我们口头上自己的房屋用于生产经营。还需要一系列的证据来证明我们的房屋实际上用于经营。比如说营业执照,比如说纳税证明以及相应的实际的一些用途。
在征收前要对我们房屋的实际情况来进行详细的了解,将有力的证据进行保存。如果有这种情况的,一定要根据当地的政策。因为具体的全国统一的规定是没有详细的规定的,要看当地的一些政策是不是一样。但是一般而言,如果是住宅改成非住宅,非住宅是要比住宅补偿比较多的。
为什么如果我们遇到了这种像住宅改成非住宅这种情况,如果补偿还仍然按照住宅来给予补偿的,要及时的去查询相应的法律规章制度来积极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该具体分析相关的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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