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部门能不能主动要求解除行政协议?在近期办理案件过程中,各地陆续出现主管部门要求解除行政协议甚至要求行政相对人赔偿,承担违约责任的一些案例。以往还是比较少见的,所以,北京楹庭路永强律师把其中涉及的法律法规一起跟大家探讨一下。
先讲个案例,安徽某房地产开发企业,2006年通过招拍挂获得500亩土地,进行地产开发。因为地上拆除未完成,导致其中80亩地一直不能供地,虽然多次催要,直到后来主管部门突然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违约责任。
该案件涉及到的法律法规主要有,《行政诉讼法》及《解释》,《关于行政协议的规定》,《关于完善产权制度保护产权的意见》以及高院作出的一些规定和指导案例。
那么主管部门能不能去解除合同,主管部门如果主动去解除这种行政协议的,一般是主动行使行政优益权。和主管部门在行政协议履行过程中行使优先权和行政受益权。
行政优益权指的是行政机关为实现管理的职责,履行职责,实现公共利益的目标,以法律法规等形式赋予行政主体各种物质上或职务上的优先权或获益权。这种资格叫做行政优益权。
如果主管部门想解除合同,有两种方式,一是根本违约,而由行政相对人提出解除。二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比如,为了国防外交,交通,水利,能源这些建筑,科教文卫项目安置房等等。这些都是属于公共利益的需要。
注意看下主管部门要求解除合同是不是有公共利益的需要,首先,开发房地产,不属于公共利益的需要,有新的企业进来,引进了招商引资,也是不属于公共利益的需要。主管部门违约不能供地了,要解除这些更不属于公共利益的需要。所以要判断一下,主管部门要行使行政优益权的时候,有没有公共利益的前提,能不能解除。
另外要了解下,如果主管部门想要解除,应该怎样解除?根据《行政诉讼法》第 二十四条的规定,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如果未按约定履行义务,经过催告不履行,行政机关可以作出要求履约的决定。
如果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接到通知之后,在一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出行政诉讼,仍不履行的,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如果说,接到履行的书面决定,一定要及时的复议或者诉讼。主管部门作出的决定是否符合相关的规定,是不是违约,都可以在诉讼和复议里进行讨论。遇到这类的案例,一定要注意主管部门有没有在行使行政优益权,是不是自身的违约等等。
如果是自身没有违约,又不是公共利益的需要,主管部门想解除,不可以解除。如果违约或实际解除行政协议的,相关负责人要承担一些行政责任,还要对损失进行赔偿或者补偿。
主管部门能不能主动的去解除合同,甚至要求他们承担违约金,如果企业遇到类似的纠纷,一定要及时询问专业的律师团队,避免一些诉讼走错路,导致企业损失。
有的案子属于行政诉讼,不能放到民事里去审,因为诉权是不同的。企业遇到类似问题,需要有专业的律师团队制定方案,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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