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楹庭律所接待了一位当事人。这位当事人所在的企业于1994年9月与当地有关部门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后因某部门拖欠工程款80多万元,当地主管部门同意在某工业开发区划出10亩土地作为补偿。
1995年12月与当地主管部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直至2017年11月,县主管部门以低效用地为由,决定按原登记成本80多万元有偿收回土地使用权。这位当事人找到了北京楹庭的专业律师,希望的得到政企纠纷律师团的帮助。
在实践中,这家企业遇到的问题非常具有代表性。现实生活中可能会出现这样一种情况,就是你获得了一块土地,计划用于生产经营,可是因诸多因素,现如今被认定为低效用地。
所以,什么是低效用地?低效用地是指城镇中布局散乱、利用粗放、用途不合理的存量建设用地。那么低效用地有哪些类型?界定标准如何规定呢?
1、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禁止类、淘汰类产业用地;
2、不符合安 全生产和环保要求的用地;
3、“退二进三”产业用地;
4、布局散乱、设施落后,规划确定改造的城镇、厂矿和城中村等。
1、低效产业用地指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禁止类、淘汰类产业用地;
2、不符合安 全生产和环保要求的产业用地;建筑物和构筑物存在严重安 全隐患的产业用地;列入市、区工业布局调整计划,待搬 迁及“退二进三”的产业用地;土地利用强度、土地产出率等指标较低的产业用地;废弃露采矿山用地。
3、旧城用地指:布局散乱、设施落后,不具有保留价值的城市规划确定按片区实施改造的旧城区、城中村、危旧房用地。
4、旧村用地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布局散乱、设施落后,需要改造的村庄用地。
5、低效商业用地指:建筑物存在严重安 全隐患、土地利用强度较低、不符合城市规划功能定位和要求的商业、办公、酒店等非住宅类经营性用地。
6、其他低效用地指:除以上四类以外的利用效率较低、不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用地;依据城乡建设规划可利用的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等零星用地。
城镇低效用地是指城镇中布局散乱、设施落后、利用粗放、用途不合理的存量建设用地,包括低效产业用地(含工业、仓储、物流、科研等用途,下同)、低效商业用地、旧城用地、旧村用地和其他低效用地等五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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