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国土部也就是现在的自然资源部,印发了《关于深入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的指导意见》。什么是低效用地?一定要明确相关的范围。
北京楹庭路永强律师为大家讲解相关的法律法规,日常案件受理中发现有些案子,实际上是为了商品房开发,本来要进行征收,按照正常的程序进行国有土地征收就可以,但是有些被定义为低效用地,要进行拆除,那么就一定要明确低效用地的范围。
明确改造开发范围。本文件规定的城镇低效用地,是指经第 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已确定为建设用地中的布局散乱、利用粗放、用途不合理、建筑危旧的城镇存量建设用地,权属清晰,不存在争议。
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禁止类、淘汰类产业用地;不符合安 全生产和环保要求的用地;“退二进三”产业用地;布局散乱、设施落后,规划确定改造的老城区、城中村、棚户区、老工业区等,可列入改造开发范围。
现状为闲置土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历史遗 留建设用地等,不得列入改造开发范围。
市县级主管部门要组织国土资源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城镇低效用地的标准,严格控制改造开发范围,对弄虚作假的,将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简单分析一下,根据文件的规定,低效用地指的是全国土地调查已经明确为建设用地布局散乱,利用粗放,用途不合理,建筑危旧的,城镇存量建设用地。权属清楚,不存在争议。这些才有可能列为低效用地的范围。
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禁止类,淘汰对产业用地不符合安 全生产环保要求的用地,“退二进三”产业用地、布局散乱、设施落后、规划确定改造的老城区、城中村、棚户区、老工业等都可以列入改造的范围。
现状为闲置土地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历史遗 留建设用地等不得列入开发范围。有些土地确实没有进行开发,没有进行开发,不能列为低效用地,这里规定得也很清楚,如果是闲置土地的,不能列为待开发的范围。
市县级主管部门要组织国土资源部门进行一个严格的标准和范围,弄虚作假的,将严格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比如说有的利用低效用地的名义来进行的房地产开发,是不允许的,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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