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近一两年,一段时间内,我们接到了多起类似的案例,比如很典型的一个是河北的案例,土地证颁发错误,初始登记获得的证,通过招拍挂取得了工业用地。在征收文件当中,甚至在一些和原来签订的协议当中,包括土地证上所有的附图都是一致的,文字的描述都是一致的。
但是,主管部门的出让卷宗中发现和土地登记证上附图的位置不一样,也就是发证错误。土地证发证错误之后,这个企业投入数亿元,建造了相关的厂房、建筑物、构筑物等等。建起来发现错误之后,导致企业无法进行正常的经营,相当于这个店面都是作废的。特别是银行贷 款,企业在银行进行了抵押,店面人需要停贷甚至是归还款的一些情况。
该企业委托到我们。在详细地调查取证之后,发现这个问题确实是当时的出让过程当中,个别的工作人员的失误导致的。然后呢,北京楹庭路永强律师就想讲一下企业主遇到这样的情况,如果说协商改变纠正错误不能达成的情况下,应该怎么办?
首先,看一下相关法律依据,《物权法》21条中提到,登记机构因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物权法》二十一条,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登记机构赔偿后,可以向造成登记错误的人追偿。
另外咱们《土地管理法》上面也提到,县级主管部门是登记和发证的机构和登记发证的机构,然后,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是2014年发布的暂行条例,二十九条,也规定了不动产登记机构错误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就是如果是错误导致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那么现实过程当中,可能这个依法赔偿很难做到主动赔偿。
《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农民集体所有有的土地,由县级主管部门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主管部门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单位和个人依法适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主管部门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其中,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的具体登记发证机关,由国务 院确定。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二十九条,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或者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照《物权法》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企业都可能要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比如可以通过非诉的手段包括函件、法律意见书等等,由专业的律师处理向相关的部门去送达,另外可以通过柔和一点的法律程序,比如说复议,要通过一些诉讼,行政诉讼来解决。
以前的几个案子,我们都是通过行政诉讼,但是一提起行政诉讼之后,主管部门面临意识到自己的错误之后,很多都是庭下来达成协议,然后企业主撤诉,通过这种方式和谐的解决。所以,企业主遇到土地证、房产证登记错误的时候,不要着急,要通过法律程序或者诉讼来达到保障企业自身合法权益的目的。
本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请联系律师具体咨询。
原创声明:版权所有,禁止跨平台抄袭,未经允许不得商用,转载需注明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