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山东某企业拥有自己的合法房产,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公司属于当地很老的一家企业,所以有自己的家属院,都在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范围之内,并办理了产权证。当地也进行过房改,房改的时候,把企业的厂房用地和家属院的用地分开来算,办成两个权证。
家属院从原来的产权证分离出来之后,就单独办了产权证,也颁发了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公司认为,家属院和公司之间的界限认定有误,家属院的面积少了1000多平。提出异议之后,经过当地部门审核,办理了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家属院的用地面积就增加了1500多平,新的证办下来之后,从此就相安无事,一直到10多年后,当地进行了旧城改造。在旧城改造时,该企业也进入了破产的程序,这时候当地就又翻出来原来的旧账,认为对于家属院的面积的补偿,应当按照一开始的面积进行补偿,而不能按照之后又多增加了1500平的面积进行补偿。
所以,就擅自把当时划拨的,划过去的那1500多平,划入到企业的名下。征收指挥部就按照这种划分,直接给企业破产清算组,签订了征收补偿协议。这样一来,家属院的这些老员工、老职工就认为,指挥部这种自认为的1500平应该划入企业所有,没有经过调查就认定了面积,还擅自签订了补偿协议的这种行为侵犯了家属院所有职工的合法权益。
经过了反复的沟通,还是没有沟通到理想的结果,无奈之下就委托律师启动了法律程序,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征收律师经过调查取证,信息公开之后,对案件就进行了的梳理和研讨。根据梳理和研讨的结果,就提起了诉讼程序。
在庭审的过程中,被告方仍然辩称,自己是依据旧城改造文件等等这些文件规定的权利和程序来签订的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这种行为他们认为是合法有效的,他们认为职工代表不具备诉讼主体的资格,也就是职工代表没有资格去告他们,他们诉请驳回职工代表的诉讼请求。
北京楹庭律师认为,该市的房屋征收补偿条例中就明确了旧城改造的征收部门,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本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具体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