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在地被纳入水源保护区引起的企业关停、企业搬迁,应该怎么办?近期,北京楹庭路永强律师团队受理了几个相关的案例。例如,某企业主的养殖场位于广东省广州市,因东江水域重新划定了水源保护区,使得该企业被划入了水源保护区。
该企业在设立之初,办理了相关的环评和相关手续,立项的时候办理了环评批准文件和相关的验收文件。那么,遇到被划入水源保护区这种情况,企业要停产停业甚至关停。那么,由此引起的企业搬迁,企业征收,应当如何补偿呢?
经了解,该案件当地主管部门的补偿是依据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重置价予以补偿,但是,该企业已经划入城市规划区,因此,应当依据国有土地上或者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的标准予以补偿。可是,地方主管部门不与企业谈判,称只是发布了停产停业的通知,并没有要求征收或者搬迁。
因此,我们在介入该案件之后,通过大量的调查取证,采用非诉的程序,依据《水污染防治法》的相关规定,以及《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认为该类的案件应当予以补偿。依据《行政许可法》第八条的规定,如果因为公共利益的需要,需要收回之间设立的行政许可应当予以补偿,补偿标准就应当依据《物权法》的第42条等规定,予以补偿。
然后针对主管部门向其下达的违法通知书,依据《水污染防治法》的相关规定予以了撤销。根据规定,在水源保护区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保护水源无关的设施。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水源保护区无关的设施,由县级主管部门责令拆除和关闭。禁止在水源保护区,水源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等行为。
因为该企业的相关厂房,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水源保护区划定之前就已经依法建设,所以,不适用于该条的规定,不属于新建、扩建、改建的工程,不应当以违法行为予以对待,不应当以违法行为予以拆除。
因此,有相关企业遇到该类的案件的时候,一定要认清咱们企业的真实的情况,理清正确的适用法律依据,不要一味的害怕,也不要盲目的去采取一些过激的措施,还是要聘请专业的评估机构、专业律师团队来对案件进行梳理,有针对性的分析,以获得正确的保障权益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