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征拆过程中仅征收一部分,遇到类似部分征收应当怎么办?部分征收应当如何进行?在企业征拆过程当中,如果对评估报告结果不满意,又应该如何处理?北京楹庭路永强律师带大家通过一个案例来详细的了解。
该案例是安庆某纺织公司诉当地主管部门的行政诉讼案件。该案的基本事实是这样的,该纺织公司是一个招商引资企业,在2006年时,依法注册并拥有国有土地40亩。到2016年的时候,县主管部门决定对该企业厂房进行征收。
因为高速公路要施工,需要经过这个厂房,所以对该企业进行征收,可是只征收三分之一。该企业认为,公司办公楼包括宿舍以及主要的车间都在这三分之一的范围之内,如果要征收,将面临整个企业无法继续生产。要求统一核算、统一补偿,对企业的损失要整个计算。
但是在2016年,评估公司进行评估的时候,仅对部分的土地和房屋进行了评估,占了这三分之一的,进行了一个评估,没有对整体进行评估。因此,该纺织公司对评估报告不满意。但是,有关部门还是出具了补偿决定,公司不服,诉到了中院,后来案件到了安徽省高院。
高院认为,评估公司的选定应当由被征收人来选定,不应当直接由实施单位或镇主管部门来选定,这是不符合评估办法规定的。判决该补偿决定的依据的评估结果是不合法的。
安徽省高院撤销了作出的补偿决定,要求有关部门进行重新评估,重新作出补偿决定。因此,各位企业主如果遇到企业征拆,特别是线性工程,如高速公路、铁路、管道等工程。
有的时候只占一部分,我们在处理这类案件过程当中,还有的是从工厂中间穿过去,有可能占不到三分之一。企业就完全不能发挥它原来的生产、居住、办公等作用。
作出房屋征收时,未考虑该因素是不合理的。因此,在行政过程当中,不仅要考虑合法的原则,也要考虑合理性的原则。在该案当中,仅对该纺织公司三分之一范围的征收,已经完全影响到该公司的整个运营,因此,评估应当整体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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